前言:有一次行军途中,曹操大军途径一片卖地,为保护农民劳动成果,他下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将士们都下马,双手分开麦林,徐徐通过。然而,曹操自己的战马却受到惊吓,践踏了麦林,“敕主簿议罪”。主簿以《春秋》上所载“罚不加于尊”应答,认为不能将刑罚加于身份尊贵之人身上。曹操并不赞同,道:“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说罢,曹操挥剑,隔断自己头发,传令三军,军纪肃然。(陈寿《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那么,曹操“割发代首”,头发真的能代替首级吗?
一、“发即是首”,脱胎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孝经·开宗明义》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在古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即身体、四肢、毛发、皮肤是父母赐予的,我们应该加倍珍惜,不能轻易损伤,这是孝道的起始。而一个人遵循天道,建功立业,名扬千古,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这是孝道的最终归宿。
《孝经》是我国古代儒家的伦理著作,属于儒家十三经之一,为孔子及其弟子所著。此书以孝为中心,认为“孝”是上天为世人所定的行为准则,“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百善孝为先,孝乃是诸德之本,一个人如果连最起码的“孝道”都忘却,他还能“忠君”吗?此经还把道德规范与法律相结合,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对以孝道治天下的统治者来说,“不孝”是最大的处罚了。又如清·侯方域《万孝子割股议》:
“身体发肤,不敢毁伤,圣人之训也。”
因此,曹操割发,就是“不孝”,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发即是首”,曹操“割发代首”,是合情合理的。按照这儿理解,曹操“割发代首”,就是“处决了”自己,为自己的犯法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二、“割发代首”,和上古“象刑”如出一辙“象刑”,最早出自《尚书·舜典》,是上古时期舜帝实行的一种刑法,指的是“象以典刑,流宥五刑”,意思为谁触犯了五刑,就在他的衣服上画出相应的“象”来处罚,或者把“象”画在受刑者使用的工具上,以此来达到使其“改邪归正”的作用。如犯墨刑(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如宋江、武松曾受此刑),只需要带黑色皂巾即可;犯劓刑(割掉犯人鼻子),只需要让他穿赭色的衣服即可;犯刖刑(去掉犯人膝盖或斩脚),只需要在他膝盖上蒙一块黑布即可;犯大辟(斩首),只需要让犯人穿无领衣即可。
《白虎通疏证》曰:“犯墨者蒙巾;犯劓者以赭著其衣;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犯官者履杂扉;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尚书大传》曰:“唐虞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膑者以墨诿其膑处而画之,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象刑”是和“肉刑”相对应的,并不真正地将刑罚加在肉体上,而是属于“羞耻刑”。这种象刑在民风淳朴的上古时期,是非常实用的。上古时期人烟稀少,生产力不高,夭折率很高,如果再处罚第一次犯错之人,那么劳动力会进一步减少。因此,舜帝实行了“象刑”。象刑的本意,使受刑者“居州里而民耻之”,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责,痛改前非,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曹操“割发代首”和上古“象刑”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没有实质性处罚,而是羞辱、鞭策,使犯法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真正过错,起到“言出法随,令行禁止”的作用,使他的军队军纪严明,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曹操“割发代首”也确实成效显著,他的将士们看到曹操制定法律,不是摆设,而是来真的,即使是自己触犯了法律,也让主管之人定自己的罪责。如果曹操不是一军主帅,真的可能自杀而亡。现在,曹操虽然免于“大辟”之刑,却实行了“象刑”,“割发代首”以儆效尤。
三、“割发代首”,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古代,统治阶层是有一定特权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戴圣礼记·曲礼上》)。这句话的意思为礼仪不适用于平民百姓,刑罚不能强加于官僚贵族身上。《管子·小匡》中提到的“士农工商”,阶级分明,每一个都是“世袭”的,是一道很难跨越的鸿沟。如当官的,他的子孙也可能是当官的;种地的,他的祖宗三代都可能是农民;从事百工的,他的后代还可能从事工匠;从商的,他的子孙也可能经商。
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自身,而不是保证被统治者的利益。封建礼法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果士人犯了法,小过一笑而过,大过不痛不痒,而皇族中人,大多没有法律概念。至于“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多时候是一句空话,是为了更好地让老百姓听话而提的。
因此,曹操即使践踏了麦林,触犯了自己刚刚制定的法律,谁敢真的去处罚呢?谁又有权限处罚呢?而曹操是法律制定者,他有最高解释权限,为了使部下信服,可以适当变通执行对自己的处罚。他“大方”地让主簿按律治自己的罪责,主簿怎么敢治曹操之罪啊,何况也不是曹操主观犯法,只是战马受到惊吓,拖累曹操而已。因此,主簿按照《春秋》中“罚不加于尊”为由,表示自己不能治主公曹操之罪,而曹操顺坡下驴,“割发代首”,这道难题就这样迎刃而解。
四、曹操“割发代首”,与历代帝王的“罪己诏”作秀有异曲同工之妙古代帝王,在朝廷出现危机、国家遭受自然灾害时,他们发出的自责、自我反省的诏书,这就是“罪己诏”。罪己诏最初源于《尚书》中的《汤诰》和《秦誓》,形成于《吕氏春秋》。比较出名的罪己诏,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汉武帝的《轮台罪己诏》,他早年穷兵黩武,致使民不聊生,晚年痛定思痛,颁布了此罪己诏,为“昭、宣中兴”打下了基础。还有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年),旱、蝗两灾同时发生,李世民为民祈福,希望把灾难都降在他一个人身上。
曹操此时,虽然不是君王,也是一军主帅,东汉丞相,他也是为了解决自己集团内部的危机,才象征性地处罚自己,“割发代首”。
五、曹操“割发代首”,有下列三个重大意义其一,曹操“割发代首”,巧妙解决了自己触犯自己制定的律法问题,还能让别人“肃然起敬”,维护了自己的权威。
曹操的战马践踏了麦林,即使主簿想治他的罪责,也心有余而力不足。曹操即使不“割发代首”,也没有人敢追究他的罪责,也没有人敢当面表达不满。如果有人不满,也只是茶余饭后私下闲聊而已,抱怨一句丞相自己制定的律法,自己没有严格执行,他们是不敢让曹操知道的。
而现在,曹操主动要求主簿治他的罪,在遭到拒绝后,又想到“割发代首”这个绝佳的善后办法。此事过后,曹操部下曹操“言出法随”,他制定的律法,连自己也得遵守,何况别人。此后,曹操部下会更加地佩服曹操、信服曹操,认为曹操值得自己为其效力。
其二,曹操“割发代首”,是注重农耕的表现,促进了农耕经济发展。古代生产力低下,广大农民们自己也吃不饱,还得上交高额赋税。东汉末年,朝政腐败,各地民不聊生,激烈的社会矛盾,爆发了黄巾军起义。各地农民如果能吃上一口饱饭,没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挑战朝廷权威。《后汉书·献帝纪》中记载如下:
“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
其三,曹操“割发代首”,再一次声明了军纪,提高了军队战斗力。
曹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军纪不是闹着玩的,他将自己割下的头发传示三军,号令全军,不得随意践踏律法。只有军纪严明的队伍,才能打硬战,打胜战。曹操正是依靠这支“军纪严明”的队伍,灭吕布、吞袁绍、降荆州,统一北方。陈寿在《三国志》中称赞如下:
太祖运筹演谋,鞭挞宇内,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终能总御皇机,克成洪业者,惟其明略最优也。抑可谓非常之人,超世之杰矣。
综述:东汉末年,农耕经历遭到大规模破坏,深知民间疾苦的曹操为有效保护农耕经济,颁布了“士卒无败麦,犯者死”的硬性律法。殊不知,曹操自己的战马受到惊吓,践踏了麦林,这相当于是曹操首先触犯了自己的律法简直是“作法自毙”。难道曹操真的按照律法,自己将自己“斩首”吗?即使他愿意,他的部下也不会同意的。因此,机智的曹操,想出了“割发代首”这一解决办法。他依据我国古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传统观念,使其部下认为“发即是首”,成功解决自己触犯自己律法的难题。同时,曹操还借助此举,再一次明确了军纪,让普通将士们知晓,即使贵如丞相,触犯律法,也会受到“惩戒”的,自己更加得谨小慎微。因此,曹操“割发代首”,不但没有降低自己在军中威望,还树立了自己秉公执法的权威。
参考资料:
《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
《孝经·开宗明义》
《万孝子割股议》
《白虎通疏证》
《尚书大传》
《尚书·舜典》
《戴圣礼记·曲礼上》
《后汉书·献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