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都民事律师-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相关观点的论争及评
律师解答: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相关观点的论争及评说
关于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是否有效,目前在学界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应当认为有效。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行为违法,但不必然导致同居当事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各具独立性,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二是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其目的在于建立、维持或者加强双方之间的不法性关系,因此有损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即使是同居一方不知对方已婚而与之同居的,不知情者也不宜视为善意第三人,其获得财产不宜予以允许。按照“无效说”,因已婚者蒙骗而与之同居的当事人一方,获赠财产同样损害公共秩序,其主观“不知情”不改变其与已婚者同居之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认可或允许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基本法理价值观。数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婚外同居引发的赠与案例,相关法院的司法裁判多采“无效说”立场,尽管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差异。
三是附条件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婚外性的行为进行甄别和分类。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不能导致有配偶者与其同居者之间所为的其他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能直接依据“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这两条规定就认定这类赠与行为无效。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动机不同而区别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这种观点质疑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外同居而认定其实施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并进一步提出,不加区别地一概认定所有这类赠与无效,是否与情不通、于理不合,从而于法无据 该观点根据当事人动机不同把婚外同居者的赠与行为区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性交易性质的赠与,赠与的动机是为了继续保持婚外同居关系,甚至将此作为赠与的条件;二是基于彼此之间感情或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将财产赠与对方。例如,双方在中断同居关系后,“为了纪念或者对彼此曾经相依相伴的日子的感激而为的赠与”,一方系单身,不知道对方已婚在先而与之同居生活并接受赠与的。该类赠与不能因为具有婚外同居的烙印而被全盘否定效力。按照此观点,对于第一类赠与主张其无效;而对于第二类赠与则倾向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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