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犯罪:
(一)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二)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
(五)情节严重。
(六)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售卖公民个人出行轨迹、通信信息等超过五十条以上的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只要是非法收集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