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图源:财政部官网截图)
《公告》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主体范围:
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是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是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是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公告》对外资研发中心的资质从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人员以及购买设备的金额作出规定: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公告》强调,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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