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在张家界市举办的第十届「天路」自行车挑战赛结束后,参赛骑手贺某骑行返程途中,于下山公路一弯道处不幸发生意外跌落十几米高的悬崖,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红星新闻记者报道,事故发生后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出面,组织家属和赛事执行公司进行多次座谈,最终双方达成由赛事执行公司一次性补偿家属45万元的协议了结此事;另外,贺某在比赛前报名参加的套餐费用中包含意外保险,可以获赔50万元,由家属配合赛事执行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
此次的天门山事件,已经不是近年来的首例户外极限运动赛事安全事件。赛前签的「生死状」是否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赛事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极限运动赛事,又如何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事件发生?接下来,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体育法码」是ECO氪体新推出的体育法律专栏。该专栏将专注于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如体育赛事与赞助、体育劳动纠纷与知识产权等。欢迎关注!
▂
文 / 马维斌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
赛前「生死状」,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所谓「生死状」,通常以参赛选手的免责声明/参赛声明来体现。比如:「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而在实践中,如发生赛事安全事故,赛事组织者可能以参赛者签订了免责声明为由,主张赛事组织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很多参赛者签订的免责声明有可能是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备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以, 依据上述规定,使用格式免责条款的赛事组织方负有说明和提请参赛者注意的义务,如若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参赛者可主张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如若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赛事组织者责任,致使赛事组织者和参赛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 该格式免责条款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而依据民法典五百零六条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不得免责事项 。
因此,参赛者签订的「生死状」并非当然有效。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出发, 建议赛事组织者重新审查其提供参赛声明的内容,避免出现上述无效情形,并且要在最后加上:「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等说明 ,以规范参赛声明条款的设置。
此外,我们同样建议参赛者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参赛声明时如发现有无效的格式条款要及时与赛事组织者协商,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要求变更条款,维护自身参赛权益。
赛事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在该部分,我们共分三个要点来分析。
首先,「生死状」并不免除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对于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体育场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推定有过错,只要组织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生死状」也是参赛者自甘风险的证明。在「生死状」被法律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
所谓的「生死状」,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典》中的 「自甘风险」原则 的默示表现形式。《民法典》的第1176条规定,对于「自甘风险」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一般生活的经验,常人很难承受极限运动的强度与难度,极限运动的参赛者在参加如此高强度的体育活动时应当量力而行,应当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极限运动在应急保障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死亡的因素,可能是外在的或环境的因素,也可能是运动员自身的因素。 但不论是身体隐含的疾病、特殊体质还是运动度的掌握与调整等因素,都属于自身因素的范畴。
而一旦发生了参赛者在参加极限运动过程中死亡的极端情况,如果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明显的过失。适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和赛事承办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如果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赛事组织者要对参赛者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赛事保险赔付,并不能免除赛事组织者的民事/刑事责任。
已获赔的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折抵赛事组织者的责任,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权益。 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能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因此,所获保险金不能折抵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极限运动赛事如何有效减少意外发生?这里有 7大要点
不过,说一千道一万,想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根本上减少赛事意外的发生。
此次张家界的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在悬崖边。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来看,事发地在山间公路转弯处,转弯处是悬崖,而根据现场其他目击运动员的描述来看,应当是发生安全事故的这名运动员,在转弯时不慎跌落悬崖所致。
如何进一步提升赛事的安全防范水平,进一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此次事件发生之后相关从业者的重要反思。 笔者将欧美国家在极限运动赛事组织开展方面的先进之处,总结分析为7个要点,希望能够为我国极限体育赛事的组织提供参考。
(1)赛前加强参赛风险的提示
开赛前,赛事主办方就应明确告知运动员赛事运动强度与赛事风险,并强制参赛运动员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或者其他同等强度比赛的完赛证明,对赛事者进行相应的赛前规则培训,最大限度地尽到保障参赛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同时,赛事组委会应当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对于运动员加以告知与警示。 例如在公路自行车赛事中,对于运动员骑行路线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路段应当进行赛前的预警,以及在安全事件可能发生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此次天门山意外事件发生前,提前设置好警示标志以及相应防范措施,比如设置防护网,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2)提升赛道选址的合理性
对于公路自行车、山地马拉松等户外极限运动项目,赛事承办方在设置赛道时,应当既考虑到比赛赛道的挑战性,又要考虑到参赛选手对于赛道难度的承受能力。充分考虑赛道所在环境可能发生的天气状况,例如滑坡、泥石流等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同时确保医疗救援交通工具,能够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及时到达事发赛段进行救援。
(3)健全医疗保障
提供足够数量的医疗人员参与赛事的医疗救援工作,在比赛开始之前应由专业的医疗队伍对比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常见医疗问题,向运动员做出详细解答,提升运动员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及赛事过程中的医疗应急能力。
(4)完善志愿服务
任何一场极限运动赛事的成功举办,都离不开志愿者的辛勤服务。政府体育部门应当引领高水平志愿者的培训以及长期赛事服务,培训出拥有更强的赛事现场的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相关赛事志愿服务经验的赛事志愿者,建立一批成熟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5)加强赛事后勤保障
许多极限运动项目的比赛时间长,且比赛过程中不中断,例如极限越野跑赛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赛事官方所提供的赛事后勤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赛事组委会需根据比赛时间、特性等因素设置一定数量的补给站和医疗站,以应对突发情况。同时,赛事官方应当在赛前为运动员提供形象化的赛事道路地图,明确向参赛者展示了医务室等重要的赛事相关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加强对参赛者的自救培训。避免出现救援通道不畅、救护车无法及时到达、医疗救助不专业、赛后医务监督缺失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提高医疗救助应急反应速度。
(6)提升突发情况应对能力
一场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必须要具备面对各种特殊情况的能力,尤其是面临风险系数远高于普通赛事的极限体育赛事。赛事承办方应灵活对特殊情况做出应对,例如当遭遇特殊天气,出于对参赛选手生命安全的考虑,应及时改变或缩短行程或者及时发出取消赛事指令,以应对突发天气。
(7)加强保险兜底与善后处理能力
目前我国《民法典》以及新《体育法》,对于赛事安全责任的划分越来越明确。新《体育法》规定: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赛事保险体系作为兜底保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赛事相关方的风险。 这里的相关方不仅包括赛事组织方、参赛方、还包括赛事志愿者、赛事工作人员。赛事相关方在投保之前,需充分审查其参与或组织的极限运动在参保范围之内,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总之,只有提升各方赛事参保意识,建立健全赛事保险制度,才能够让赛事组织者敢办赛,办好赛。让赛事参与者敢参赛,在能力范围之内,追求更高、更快、更强。
编辑 / 殷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