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意愿的表示
婚姻的意愿必须由本人亲自表示。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婚姻的意愿表示不能由第三人代理。结婚是与当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法律行为,不能由第三人代理,即便有当事人的授权,其代理行为也属无效。在一些偏僻农村,由于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结婚登记员违规操作,代为办理结婚登记的事例还时有发生。
二是当事人必须有意思表达能力。婚姻当事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能力,因而,精神病人自无结婚能力。需要讨论的是,精神病人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其无表示的能力?这恐怕需要医学上提供相关的技术认定标准。
婚姻是否可附以条件和期限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附以解除条件或期限的结婚,其本身就与婚姻的性质相反。当今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合同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结婚,又称假结婚。
假结婚当事人并非出十真结婚的意愿,或是为分房,或是为生育,或是为移民而以支付报酬为代价的临时组合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否有效?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当事人已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自应生效。但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或约定的婚姻终期无效。当然,我们说婚姻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只是指在结婚时不得预先设立,这并不否认婚姻的可解除性。
错误所致的婚姻
错误的原因种种,有因自身误会而生,有因他人传达失误所致,也有因欺诈而陷于错误等。错误的婚姻无效或叮撤销是因为婚姻的意思表示因当事人之误解而发生,并非其真意表示。因错误而致的婚姻无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错误必须是重大的;
(2)错误只限于关于对方当事人性质方面的认识。如身份、品德、身体状况等,不及于对方财产等方面的认识错误;
(3)错误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由欺诈所致的错误,其要求应比自身原因所致的错误低。欺诈无论来自对方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均不影响欺诈的成立。
心中保留
心中保留是指“婚姻当事人无欲为婚姻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婚姻意思表示。”关于心中保留的婚姻表示,其效力如何?各国也有不同规定,或有效或无效。无效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相对无效仅于当事人之间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自应生效”故不得以心中保留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
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心中保留乃是基于他人胁迫所致则不在此限。这种胁迫无论来自对方抑或来自第三人均为干涉婚姻自由,自为无效。但是其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得有对抗的效力。
《民法典》只笼统地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于结婚意愿的认定则缺乏细致的规定。在婚姻可撤销的规定中,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可作为可撤销婚姻,而对假结婚、欺诈、错误、心中保留等同样也是结婚意愿不真实的未作无效或可撤销处理,实际上变相地承认了这些“婚姻”的合法性,导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被架空。
“当事人结婚意愿”是结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充分理解当事人结婚意愿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