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所律师吗
司法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的情况不少。法律对这个没有禁止性规定,应该是允许的。刑诉法、律师法禁止的是,一个律师为两个以上被告辩护等利益冲突行为。但是律所这样做,是否合适、合理呢?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复杂的。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其一、同所律师,交流方便,容易串供;其二、同案被告人之间有利益冲突,譬如同案犯的指证等问题。其实,第一个问题是伪问题,如要串供,不同所的就不能吗?相同的所概率就会大吗?事实上,串供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本所或不同所律师都是禁止的,这个是律师个人的操守问题,与律所关系不大。第二个问题,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立场基本是一致,譬如无罪或否认指控,但确实也有立场不一致的地方,譬如有的是无罪辩护、有的是罪轻辩护,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推卸责任,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指证主犯等问题。对于立场基本一致的案件,同一律所的律师辩护,没问题,但对于立场可能冲突的,同一所律师辩护是否合适呢?即律师之间,会不会因有同事之谊而有所交易,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呢?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把情况告诉委托人,征求其意见为妥,如果委托人信任的,可以继续辩护下去,如果委托人有疑虑的,则应终止其中一方的辩护,以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者引起外界不当的联想。
二、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立场基本一致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同一律所的律师可以担任代理人进行辩护,但对于双方立场存在冲突的,是否可以同一所律师,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