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利益(Tax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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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利益是指通过节税少缴纳的税款,税收利益通常被认为是纳税人的正当受益。
从逻辑上说,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来确定。换言之,税务机关要找到与纳税人的安排经济效果相当的、合理的且不会产生税收利益的替代交易形式。这不仅关系到税收利益的确定,也是判断纳税人安排的目的的关键一环。由于涉及虚拟交易以及揣摩纳税人的想法,税务机关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
对于所谓的替代交易形式,税务机关如果能发现纳税人事先有清楚的计划或相关的交易作为铺垫可能会容易些,否则,是很难找到的。例如,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纳税人在安排不存在时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又或发现其他的一些安排也可以达到与原避税安排基本相同的税收结果。相应地,确定税收利益也就比较复杂,甚至根本找不到明显的税收利益。比如,企业通过安排获得了税收抵免,如果没有这项安排,企业很可能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又比如,企业通过出售一项资产的安排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那么企业可能会说,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上述安排,它是不会出售该资产的,也就是说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这样,就意味着没有税收利益存在。当然,税务机关对此可以主张的合理的替代交易形式应该是:企业出售资产,但没有取得税收利益的情形。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取得税收利益的办法也是多方面的。但其基本方法可以概括为:① 瞄准税收优惠政策;②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③纳税期的递延
一、瞄准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 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的偏好来实现的,是国家谓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谗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的和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 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国内、国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 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例如,我国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O%,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国产技术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又如,1999年11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规定对企业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 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即征即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节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为纳税人各种筹划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选。
但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 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限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进出最优的方案。
2 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晌。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 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颤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掂量和慎重的决策。
二、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
所谓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 指的是在同一经济行为而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时, 纳税人避开。“高税点”,取向“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
税率的运用蕴常有两种形式:一种用绝对量来表示,通称为“定额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
另一种用百分比的形式来表币。这种形式叉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表币. 不论课征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规定的比例不变, 比如营业税按商品销售收入的3 谍征; 累进税率表币,谍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变化, 通常是课税网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叉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颤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恻如累进税率定为: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 超过2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万超过5O万元至7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7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100万元曲部分,税率为4O%。这表明同是1万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级距中,税收负担率是不一样的,低的只有20%,高的可达4O%。
上述两种累进税率相比,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但累进程度高,甚至可能出现税额增加超过收入增加,所谓“鞭打快牛” 的不正常现象。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和缓,保护了纳税人增收的积极性。
由于不同的收入级距适用不同的税率,从一个纳税单位考察,产生了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差别。边际税率是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平均税率是应纳税额和全部应税所得额的比。以上面例子分析,假定应税所得额125万元。
尽管边际税率达到了40 ,但平均税率只有30 ,即第一个25万元乘20 税率,再加上第二个25万元乘25 ,再加上第三个25万元乘30 税率, 再加上第四个25万元乘35 税率,再加上第五个25万元乘4O 税率,加总之除以125万元所得额[(50000-[-625OO+75000-[-87500 + 10O 0O 0 ) ÷125000O]。
上述表明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同样是一元钱的所得。由于所处的收入区间不同,税负比率也是不同的,这样作为一个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收入与费用在不同纳税期的安排,达到负担较低税率的目的 如果是全额累进税率(如有些国家财产课税制度所采用的),船么从高税率往低税率转换的余地更宽。
除了收入与费用的实现与认定对适用税率高低有影响外, 获处年度的确认、资本物的持有期、融资的不同方式、生产经营的组织结构等等都可能发生纳税义务从重到轻或M 轻到重的变动与转化。
三、纳税期的递延。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陧内, 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翰的。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 节省利息支出, 以及由于强货嘭胀的影响下, 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税法特别做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制订这种规定的原因有: 防止税收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过重。例如,纳税人在某一年内收到了特别高的所得, 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数年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者是对取得高所得在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促进投资。例如,允许纳税人对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匝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
在有些情况下, 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目的。
事实确是如此, 税收递延的门径是很多的, 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
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逯径在企业的收益表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会计所得与所得税申报表上的计税所得,在许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原因是会计师编制收益表,核算经营结果,基本是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 而计税所得却是一个税收的法规概念。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服务于不同的县的,所以计算出来的数值出现差异是不足为奇的。
这种差异按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太类。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益或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例如会计上按直线折旧法,税收上按加速折旧法+于是出现了肘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或费用、损失时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例如会计虽然列帐了,但因违反税法规定予以剔除,如超标准支付招待费等。
由于永久性差异的发生是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所引起的, 应税所得调增和调减不作返回性的调整,因此不存在应纳税金的递延问题。
从是否可作返回性调整的角度看, 税收递延涉及的只是时间性差异。因为任何会计期的税前会计所得同计税所得的时间性差额,在以后会计期将随着两类所得之间差颤发生相反变化得到冲减。
在纳税人眼里,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应税所得大于会计所得,应付所得税会六于申报所得税金, 出现预付税金,反映为税收损失。相反, 当会计所得大于应税所得,申报所得税会大于应付所得税金,将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纳税期的递延,反映为税收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 便是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 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