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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印花税(Stamp Duty)

目录

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产生与发展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具有 “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收负担比较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甲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25万元,乙公司提供价值l00万元的原材料。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则甲公司应纳印花税=(30+25)x0.5‰xl0000=275 (元)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例】

  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

  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分包或转包所签合同,应根据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计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则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纳印花税=(6000+ 800)x0.3%=2.04(万元)。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人)。

  【例】

  A公司向“汽车运输公司租入5辆载重汽车,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5辆载重汽车的总价值为240万元,租期3个月,租金合计为1.28万元。

  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则A公司应缴印花税额=1.28x l‰xl0000=12.8(元)

  由于税额不足l元的,按1元贴花,实际贴花13元。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例】

  某企业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

  则:货运合同应纳印花税=(8万元一0.5万元)x 0.5‰xl0000=37.5(元)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喧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例】

  某钢铁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2000万元设备合同,为购买 此设备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因故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该厂一共涉及三项应税行为:

  购销合同应纳税额=2000万x 0.3‰=0.6(万元).产生纳税义务后合同作废不能免税;

  借款合同应纳税额=2000万x 0.05‰=0.1(万元);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应纳税额=l000万x0.05‰=0.05(万元)。

  则该厂应纳税额=0.6+0.1+0.05=0.75(万元)=7500(元)。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例题】

  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记载金额共计5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为100万元。该合同甲乙各持一份。

  则甲乙一共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00一100)x 0.3‰x2=0.24 (万元)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我国印花税的背景

  中国内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于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同年11月,深圳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由此开始。

  2007年“5-30”至2008年4月23日的税率:证券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分别为97%、3%。从2008年4月24号起,印花税率,由3‰调整为1‰。2008年9月19日起,对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

历次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市场的影响

印花税

我国的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3、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六、纳税环节纳税地点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七、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 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十、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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