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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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指的是某些人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1]。
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法国学者拉诺尔(Ren Lenoir)。1974年,拉诺尔用社会排斥(social excluesion)的概念指认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同时又被贴上了“社会问题”标签的不同类型的人,例如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等边缘人、反社会的人和其他社会不适应者。
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成了法国有关与技术变革以及经济重建相连的“新贫穷”的产生及其性质之争论的核心。在这种争论中,社会排斥成了描述和分析在个人和群体以及更大的社会之间建立团结上所存在的障碍与困难的一个新方法。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社会排斥概念被欧洲委员会所采纳,并将其作为形成社会政策的核心。欧洲委员会把社会排斥概念更紧密地和社会权没有充分实现这一理念联系起来,认为社会排斥涉及到公民的社会权,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参与社会中的主要的社会与职业的机会。
斯尔维在对西欧和美国有关社会排斥的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概括出了关于社会排斥的著名的三个范式:
团结范式强调社会排斥是一种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社会纽带的中断;专业化范式强调社会排斥是社会分化、劳动分工以及领域的分割等专门化的结果;垄断范式则强调社会排斥是社会上形成了垄断群体的结果。
总之,每一种范式表示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社会排斥,他们产生于不同的政治哲学,提供了多种关于社会劣势形式的解释。在社会排斥的研究领域,斯尔维的三个范式被公认为是对社会排斥理论化的重要贡献。尔维不仅归纳出了社会排斥的基本类型,而且他的社会排斥理论的内容也极为丰富。他的研究使人们对于社会排斥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斯尔维关于社会排斥范式的理论,对于反社会排斥的政策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针对社会排斥的不同范式或类型,自然需要采取不同的反社会排斥的政策。
经济排斥是指个人和家庭未能有效参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虽然社会排斥不可以完全归结为经济要素,但经济层面显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首先,它表现为劳动力市场排斥,劳动力市场排斥又包括排斥出劳动力市场(exclusion from labor market)和劳动力市场排斥(exclusion within labor market)。排斥出劳动力市场又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没有指望的长期失业;临时的或不安全的就业;劳动力市场内部的排斥,即虽然有工作可做,但所从事的不是“好”工作,而是“差”工作。
其次,它表现为被排斥出消费市场。被排斥出消费市场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或家庭购买不起或经济拮据而限制使用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二是与消费方式有关。消费排斥并不仅仅是购买不起的问题,有些个人或家庭虽然能够购买一些必需品,但只能从诸如亲戚朋友、私人广告、街头摊贩和二手货市场等非正规消费市场上购买,相对于在商店等正规消费品市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成为所谓的“被排斥的消费者”(exclude consumer),排斥出主流的消费方式。
最后,它表现为被排斥出土地。
政治排斥是指个人和团体被排斥出政治决策过程,这些个人和团体缺乏权力,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声音。社会排斥的这个层面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这个层面的主要议题是个人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或者对这种决策施加影响的能力。也就是说,社会排斥的政治层面涉及到个人被排斥出参与决策或者对决策施加影响。其次,社会排斥的政治层面意味着排斥出公民权或人权。
社会中存在着一些主导性的价值和行为模式。那些追随和表现出不同模式的人会受到排斥。Figueroa等学者也指出,排斥出文化过程与个人被排斥出对特殊社会网络的参与有关。由于文化价值观念不同,一些人会受到排斥。成员身份的限制性条件也创造了排斥。
社会排斥是一个“关系”概念,意味着个人和群体在社会地位上被排斥出其他个人、群体乃至于整个社会。因此,结构性过程通过建立种种障碍的方式影响到社会整体,那些障碍阻止特定的群体和其他群体形成对于充分实现人类潜能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LittIewood Herkommer(1999)用“由疏离造成的排斥”来表述社会排斥的关系层面,认为这个层面包括人们由于受到社会接触、社会关系和群体身份的限定和限制而成为边缘性的和被打上耻辱烙印。塞恩则进一步指出,排斥出社会关系亦会导致其他剥夺,由此会进一步限制人们的生活机会。
罗杰斯把社会排斥和社会发挥功能的方式联系起来,认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宏观经济与结构调整策略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排斥模式。介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制度性安排,决定着接纳或排斥两个完全不同模式的形成。除此之外,亦有一些学者从社会福利制度的角度来论述社会排斥的制度层面。福利制度排斥是指个人和团体不具有公民资格而无法享有社会权利,或者即使具有公民资格也被排斥出某些国家福利制度。
为改革承担了代价的弱势群体仍然处于比较严重的社会排斥之中,社会排斥的综合性状态正在日益明显地成为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主要表现在:
(一)对弱势群体社会排斥的经济面向。
虽然社会排斥不能完全归结为经济因素,但很明显,经济方面的排斥是对弱势群体社会排斥的最重要的领域。在经济方面,我国弱势群体遭受的社会排斥最重要的是表现为被排斥出劳动力市场。如上所说,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等,使相当一部分人进入了下岗失业的行列。就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大多具有如下一些特征: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上,多数人只受过中等甚至更低的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也主要是低技术含量的工作。而新的就业机会则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程度,这些岗位主要是提供给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
所以,对于失业者中的大部分人来说,首先,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其次,在目前的体制下,也根本没有可能再回到原来的就业体制中去。另外,朝阳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因此,这就意味着目前的下岗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这一根本性的社会排斥作用下,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的希望十分渺茫。城市农民工虽然“挤进”了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但是他们仍摆脱不了严重的社会排斥的事实。有关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和农民工研究已经对此做了大量的探讨,社会排斥的经济面向在农民工身上也许是表现最为突出的。遭受劳动力市场的排斥,也就必然被消费市场所排斥,收入的匮乏导致购买力不足,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在农村大行其道,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农民难以进入主流的消费市场。
(二)对弱势群体社会排斥的制度面向。
社会排斥的制度面向是社会排斥的重要方面,甚至是其他排斥面向的根源。罗杰斯(Rodgers)认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宏观经济与结构调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排斥模式,介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制度性安排决定着接纳和排斥两个完全不同模式的形成。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被制度性安排所排斥的情形十分突出,最严重的排斥性制度就是户籍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已近半个世纪的户籍制度有许多缺陷。对于这一制度的缺乏公正性和落后性学术界虽然已经做了大量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户籍制度仍然在相当的领域内起着社会区隔的作用,对农村居民产生着排斥作用。例如,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不合理的社会排斥作用———几乎所有省份农村地区考生的录取分数线都要高于城市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同样分数的情况下,大城市考生可能进名牌大学,而农村地区考生可能被排斥在大学门外。
这种制度性排斥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代际流动,使农村居民的弱势特征不断沿袭、恶性循环。除此之外,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卫生制度、甚至司法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村居民有着这样那样的排斥性,正是由于这种种制度性排斥的长期作用,使农民陷入了弱势的境地。当然,社会排斥的制度面向不仅仅表现在农村居民身上,城市弱势群体同样也遭受着诸多的制度性排斥,例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漏就加剧了对城镇下岗人员的社会排斥,其他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也有明显的社会排斥现象存在。
(三)对弱势群体社会排斥的关系面向。
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仅在经济和制度面向上处于社会排斥之中,而且还遭受着“由疏离造成的排斥”———社会关系面向上的社会排斥。学术界普遍认为,弱势群体也同时是被边缘化的群体。作为边缘群体,弱势群体不仅仅被排斥在社会主流的经济生活之外,而且是被整体地排斥出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成了由于受到社会接触、社会关系和群体身份的限定而在社会中最易受歧视的群体。不能够融入城市社会的农民工就是社会排斥之关系面向最典型的人群。
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工是介于市民与农民之间的一个社会群体,或者叫做“准市民”,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从事的是非农工作,但他们的身份却依然是农民。在城市中,他们在受到种种制度性排斥的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关系方面的排斥。众多研究表明,作为城市中的“外来人口”,他们的工作地点虽然在城市之内,但他们却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在社会交往以及日常生活的种种活动中,他们基本上还是局限于民工群体自己的圈子。繁华的城市对他们来说似乎是陌生的他乡,城市居民对他们也是“另眼相待”,以致于有的城市中甚至提出过在公交车上设立民工专区的动议。
以上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遭受社会排斥的最突出的几个方面,事实上弱势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决不仅仅是这么几个方面。社会排斥的诸方面并不是孤立的,尤其是在具有基础意义的经济方面一旦被排斥,其他方面的排斥就会连锁而至。而贫穷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最突出的特征,在经济排斥的这一主动力的作用下,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弱势群体都陷入了综合性的整体困境之中,也就是陷入了孙立平教授所谓的“社会断裂”的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