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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Performance Guarantee)

目录

什么是履约担保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行担保一般有三种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

  1)银行履约保函

  •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 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
  • 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3)履约担保金

  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履约担保的种类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世行采购指南》对履约担保的规定[1]

  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1]

  •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指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并应按规定的格式或发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 *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 发包人应将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
  • 如果下述情况发生42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项目监理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1]

  •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发包人。该保函应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相一致。当向发包人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该保函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纲及讲评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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