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制度(Particular Transf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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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将其股票暂停上市,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PT。
这是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进行这种“特别转让”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P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ST、PT只能是一种过度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灵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PT公司如果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宽限期仍然不能扭亏为盈或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后果就是被摘牌。
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2000年6月,鉴于“PT”类股票的投机猖獗,两市交易所又再次规定:“PT”个股每次交易的涨幅仍限制在5%,跌幅不限。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是提出了申请宽限期和延长暂停上市期限的新规定。
2001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又对上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最终取消了现行的“PT”制度,规定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将在第三年年报公布之后10日内直接暂停上市,不再继续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