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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联审制度是指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建立PPP联审制度的初衷,应该是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行动协调。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提出了“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审”的概念。在2016年年初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再次提到针对实施方案的联审机制,虽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仅是征求意见稿,不具有实质的效力,但总归是能够看出我国政府对于PPP模式下的联审机制的重视。
2016年8月10日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中,对PPP项目的联审也有所提及:“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PPP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众多,环节众多,利益相关方众多,因此,一个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联审考虑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
在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评审中,财政部联合20个部委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了审查,在后续的专家推荐、集中评审等工作中,要求相关部委要全程参与、严格把关,确保示范项目的优质性和引领性。某种意义上,这也与PPP联审制度的内在逻辑有共同之处。
我国多地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要求PPP项目需要执行联审制度,并且已有多个项目已经按照联审程序完成了前期审批手续,PPP联审制度已逐渐成型。但是,联审制度应该建立在操作程序规范统一的基础之上,它没有实质上解决PPP操作程序及部门分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