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鲁姆的领导规范模型,也称决策参与权变理论(Decision Participation Contingency Theory),或被称作为常规决策理论(Normative Decis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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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模型是弗鲁姆和耶顿提出的一种较新的领导权变理论。该理论认为,领导可以通过改变下属参与决策的程度来体现自己的领导风格。
其基本特点是,将领导方式即决策方式同(员工)参与决策联系起来,根据员工参与决策程度的不同,把领导风格(决策方式)分为三类五种,而有效的领导者应该以决策者有正确经验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环境来选择最为合适的领导风格。
弗鲁姆认为各种类型决策最终的有效性取决于决策者对决策质量、决策的可接受性以及决策耗时等因素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取决于采用不同的决策方法所获得最终结果的差别程度,因为决策方法本身是不会随环境变化的。不存在对任何环境都适用的领导(决策)方式。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应当将精力集中在对环境特征性质的认识上,以便更好地针对环境要求选择领导方式和制定决策。
为进一步将构成规范模型的基本环境和问题的特征分清,使领导者能够正确根据自己的条件认识所处的环境特性,有效地使用规范模型选择决策方式,弗鲁姆将对决策环境的描述用两类七个问题加以概括。这两类问题分别与决策质量和决策者掌握的决策所需信息有关。决策者通过对这七个问题逐个作出“是”或“否”的回答,用“决策树”的方法,按照选择法则的逻辑程序,筛选出一个或若干个可行的决策方式。
在规范模型中,弗鲁姆还提出了七项基本法则来保证决策质量和决策的可接受性。
1.信息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你又没有足够的信息或单独解决问题的专门知识,就不要采用AI方式。
2.目标合适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很重要,而下属又不将组织目标当作大家的共同目标,就不要采用Gll方式。
3.非结构性工作问题法则:如果决策的质量是重要的,但你却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门知识独立地解决问题,而工作问题又是非结构性的,就排除采用AI、All、CI这三种方式。
4.接受性法则:如果下属对决策的接受是有效执行决策的关键,而由领导者单独作出的决策不一定能得到下属接受的话,就不要采取AI、All方式。
5.冲度法则:如果决策的可接受性很重要,而领导者的个人决策不一定被下属接受,下属对于何种方案更适合可能抱有互相的看法。这时不要采取 AI、All、CI方式。
6.公平合理法则:决策的质量并不重要,而决策的可接受性却是关键,这种情况下最好采用G11方式。
7.可接受性优先法则:如果决策的可接受性是关键,专制决策又保证不了可接受性,而如果下属是值得信赖的,应采用G11方式。
对某一个特定的工作问题,如果应用这些基本法则进行选择,决策者可以得到一组可行的决策方式。这恰恰是弗鲁姆的规范理论与其他领导理论相比的优势所在:更接近实际,更具有实用价值。该模型在任何决策环境中,均能满足决策者的要求,具有满意的实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