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相关者认同(Intrinsic Stakeholder Commitment)
内部相关者认同理论(Intrinsic Stakeholder Commitment)是由Berman、Wicks、Kotha、Jones等人最先阐述的,并发表于1999年10月刊的《管理学会杂志》(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42卷第5期), 在理论研究过程中,他们运用了Edward Freeman的规范性方法(The Normative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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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论模型之所以称之为内部相关者(或规范性相关者)认同模型,是因为相关者利益自有其内在价值。 这些利息进入做在战略考虑之前的公司的决定,并且他们形成一个道德基础为公司策略。
就利益相关者理论而言,规范性方法认为,管理人员必须处理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据此,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关系就必须建立在规范的、道德认同之上, 而不是建立在一种单纯利用、利益压榨的动机之上。简而言之,公司必须建立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 这些原则将指导公司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尤其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公司将视这些原则为其战略决策的基础。
内部相关者认同起源于这样的事实——公司的任何决策必然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一般而言,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决策对他人产生影响时,伦理就会介入,对其责任义务进行规范。且不论一个伦理的、道德的决策应该精确包含哪些内容,一个对他人影响不作考量的决策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Donaldson 和 Preston准确地把握了利益相关者管理中的这一基本思想,他们在1995年发表的一篇著作中写道,利益相关者利益自有其内在价值。
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的一些要求主张应该成为公司伦理原则的基础。尽管对一个公司来说,尽管它们与利益相关者的工具性价值并不相关。任何公司都不能对这些要求主张置若罔闻,仅仅因为它们与公司战略无补,甚至还带来麻烦。事实上,这些诉求凌驾于公司战略之上,应优先考量,从而成为公司战略的基础。它们包含着这样的信息,“我们是一个公司,那么公司又什么?我们要做些什么?什么对我们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如此从利益相关者出发,公司战略就能够充分融入道德义务的考量。 对此,康德哲学的一种态度, 女权主义的一种观点,以及公平契约的一种方法都是利益相关者管理中形成规范性基础的道德原则的典型例子。
Freeman 和 Gilbert对这一观点所作的阐释说明:
除非我们能够在所持有的伦理、价值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找到交点(也就是说,企业的活动要能够印证这些伦理、价值), 我们是很难将伦理道德与公司战略联系起来的。 要将公司战略建立在伦理之上,使公司业务流程避免落入于后设理性(Post Hoc Rationalization)巢臼,我们需要问自己:“我们代表谁?” 并将此融入我们的战略决策过程。
基于道德原则的规范化模型的另一起源与这样一个观点有关:对道德的战略认同不仅在概念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效的。只有在道德原则成为优点、优势的情况下,公司才会对其进行战略考量。很显然,这种认识与道德原则的初衷根本就是南辕北辙。此外,罗伯特·奎恩和 Jones 在199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还驳斥道,如果道德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追名逐利,那么公司何不直截了当地博取名声,为什么还得假道德之名?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公司行为与道德规范相符,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它们可能又不相符。
如果一个人做事效率很高,又极富建设性,在考虑与不考虑伦理道德的两种情况下,会有什么不同?
Jones认为,从实践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管理即便只是为了追求务实的工具利益(Instrumental Benefits),也只能来源于不计利益的、对道德原则的真正认同,尽管这听起来有些前后矛盾。他说,公司如果能够在互信、合作的基础上与利益相关者建立、保持关系,那么较之那些没有这么做的公司,它就有了竞争优势。
如果一个公司仅仅将互信、合作视为战略需要,而不是内在认同,那么对它来说想要长久保持这么一种诚挚作风与诚信声誉是困难的。换句话说,信用、诚实及正直是很难伪装的。所以,要想从利益相关者管理中获益,公司就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建立互为认同的道德关系, 而不要预期任何利益。战略性地运用道德原则,不是真正的道德认同,而且,也不可能产生期待的战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