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额(Deduc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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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又称“自负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免赔额的规定是国际和国内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
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
1、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
2、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
免赔额(自负额)共可分为四大类“扣除式自负额”和“起赔式自负额”和“累积式自负额”与“消失型自负额”。
绝对免赔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前,被保险人要自行承担的费用,保险人仅赔偿每一次事故超过约定金额的损失数。如果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10000元,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超过10000元的才进行理赔。
起赔式自负额为消失型自负额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自负额一定百分率,或以一定金额表示,在此约定百分率或金额下的损失,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损失超过此百分率或自负额的损失时,则保险人将全额赔偿。相对免赔额是一种常用于海上运输保险的免赔额。
在保险契约中约定一笔失自负额,在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累积此一金额后,才开始由保险人负担尔后所发生的损失数。此种形式的自负额,可以避免因多次的小额失造成被保险人财务的不安全。也叫总计的免赔额,指的是把被保险人在保障范围的损失全部加起来,如果这些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只有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才理赔。
消失型自负额是指在保险契约中约定的自负额会随著损失金额的增少,当损失金额达到特定金额后自负额将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