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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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the drawer)、付款人(the drawee)和收款人(the payee)。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在判例法国家,票据法基本一致。很多大陆法国家都是《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Geneva 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的参约国。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有以下6种。
(1)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
(2)受票人(DRAWEE)。即汇票的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PAYEE)。即汇票规定的可收取票款的人,也称抬头人。在进出口业务中,若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收款人通常是议付行或出口商。
(4)背书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将收款权力转让他人的人。
(5)承兑人(ACCEPTOR)。远期汇票付款人办理了承兑手续,即成为了承兑人。在实际业务中,承兑人通常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
(6)持票人(HOLDER)。即指持有汇票、有权收款的人,是汇票的合法持有者。他是善意地支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押汇后就成为了持票人,可以向汇票的所有责任方要求付款。
1.出票(ISSUE)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从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和有关费用(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的费用)。出票包含了签字和交付两个动作。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或从票据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确认,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承兑包含两个动作。第一个动作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字,注明承兑日期(写明汇票的到期日)。第二个动作是指将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做承兑,即成为承兑人并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承兑是对远期汇票而言的,即期汇票没有承兑。
4.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字。背书是把票据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记名汇票转让时的必要手续。背书包含两个动作,第一是在汇票背面背书,第二是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背书有三种形式:空白背书、特别背书、限制性背书。
(1)空白背书。它又称为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字,不写明被背书人。这是最常见的背书方式。
(2)特别背书。它包括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背书人除了在票据背面载明背书人的姓名及签章外,还应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3)限制性背书。它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中带有限制性词语。此背书方式因没有流通性,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少使用。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即期汇票的受票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时,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在付款时要注意两点:①付款必须是善意的;②付款人必须确认背书是连续的,只有连续的背书才能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
6.拒付
在汇票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避而不见、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7.追索(Recourse)
汇票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做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付证书是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是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国外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8.保证
汇票责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汇票的部分或全部金额保证付款。一张汇票经过了保证就提高了汇票的信用。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1. 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
2. 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必须要有以上四项。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