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变更(Accounting 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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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变更是指对以往年度选用的会计政策与作出的会计估计加以变更。
会计变更的原因可能有:
(1)为了适应新的会计准则;
(2)为了适应会计理论或会计模型的要求;
(3)为了更真实地报告经济活动;
(4)为了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的会计方法保持一致;
(5)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如税收效果,资料处理费用,违约费用,财务费用,政治费用,权益持有者之间财富的再分配);
(6)为了管理者自身的经济利益。
当然,会计变更的原因有可能是以上数种原因的混合。
会计变更,一般可分为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主体变更三类。对会计变更进行分类,是为了准确地定义每类变更的性质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和采用恰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的方法。
(一)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然而,当国家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要求改变原会汁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时,企业必须服从国家法规、会计准则的要求。另外,当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使企业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可靠、更相关寸,应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则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一是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的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以前对临时租用的设备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而本期对融资租人的设备按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相区别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就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二是企业对初次发生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对少量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当企业转产后,低值易耗品迅速增加,再按原方法处理已经不适当,这时改用分次摊销法,由于该费用在损益表中所占比重较小,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不大,属于不重要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在取得了新信息,积累了新经验,发生了新的事项后而引发的对以前会计估计变更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的产生是因为会计人员在对某些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进行人为的判断和估计,判断和估计只能根据当时特定的情况做出,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或其他新技术、新信息的取得,原来的估计已同本期的现实不符,需要修订原来估计的数据,才能比较恰当地反映现状。需要运用会计估计的领域主要有坏账损失计提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等。有时,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政策变更难以区分,如某企业以前按应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如本期准备按国家新发布的会计制度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即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按50%计提坏账准备,逾期两年到三年的按10%计提,两年以下的按5%计提,对于这一事件如果从会i1‘政策变更的角度考虑,坏账准备由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从计提比例看,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在这种不易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简称“具体准则”)的规定,按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主体变更
会计主体变更,是指一家企业主体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如一家企业本期收购另一家企业,控股达50%以上,这时,会计主体就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一家控股公司,按要求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主体变更的记录与报告,
对会计变更的处理(包括对会计差错的调整)适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当期调整法
当期调整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我国的未分配利润和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全部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并将该差额在变更当期的利润表中予以确认,在变更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中,以前年度的信息不予追溯重编,为了使报表具有可比性,可以报告备考数据,即补充的重新表述变更项目的比较数据。
(二)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追溯调整法下,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三)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在该方法下,不需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