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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责任条款适用于向顾客提供自制食品或饮料而不是外销的饮食服务业,包括酒店等。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中,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同意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饮料,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发生食物中毒或掺杂异物造成食用者病、残、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及本条款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赔偿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工作,如实反映食品卫生工作情况,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保险人对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保险人不负责以下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2.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3.经鉴定完全属于受害人本身过失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4.由食物所引起的传染病传播:
5.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而参加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所引起的事故;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事故;
7.国家执法部门对被保险人所处的罚款,责令销毁的食品、器具或任何停业的损失,事故鉴定及处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