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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拨经费是指行政单位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行政任务,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手续,向财政部门和主管会计单位请领预算经费,并向所属会计单位转拨预算经费的行为。
1.行政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领拨经费。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预算指标;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最后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它是行政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领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2.行政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申请领拨经费。为了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及时拨付,应根据批准核定的单位预算,在季度开始前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款”、“ 项”反映每个季度(分月)用款的情况。它是行政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财政预算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即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逐级领拨经费。不能对没有经费领报关系的单位进行垂直拨款,同级次单位之间不能发生横向经费领拨关系。如果需要,应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经过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核定的单位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是核拨经费的依据。预算经费是按照用款计划进行经费的拨付,不办理无预算、超计划的经费拨款。因为工作任务和业务活动有变动,需要增加拨款,应编制追加预算,报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增加拨款。
领拨经费既要保证计划内所需预算经费的及时供应,又要防止资金积压。所以,拨付预算经费时,还应结合行政单位各项计划执行情况、行政任务完成情况、用款进度和资金结余等情况,进行经费的拨付,以便发挥预算资金的最大效能。
单位预算是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其支出用途也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预算经费是按计划中的支出用途进行经费拨付的。预算经费中“款”与“款”之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混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领拨经费的方式,实行划拨资金方式。它是由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月开出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将财政存款划转到申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再由主管单位按规定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月末由用款单位编报预算支出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