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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合同是指介于临时分保合同与固定分保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这种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对原保险人不具强制性,而只对再保险人有强制性。即凡属该合同内订明的保险业务种类和范围,原保险人可以分给再保险人,也可以不分给再保硷人。而对再保险人而言,只要原保险人办理分保,他就必须接受,不得拒绝。由于在这种合同下,对原保险人来说,如同在临时分保合同下那样享有选择权,而对再保险人来说,却同固定分保合同下那样没有选择余地,因而这种再保险合同又被称为“Facuh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这里的“facultative”是指原保险人有权自由安排分保而言,而“obligatory”则指再保险必须接受分保而言。预约分保合同同固定分保合同一样,也是长期性的,事先并不规定终止日期,但订约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该种合同通常是为了解决某特定地区内、特定危险、累积额巨大的业务而采用,并往往被用作固定再保险的补充。
预约分保合同与固定分保合同一样,都是长期性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预约分保合同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
如有的业务已列入固定分保合同后,有时合同分保的限额仍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需要,仍有一定的溢额要办理分保,若采用临时分保手续繁,时间紧,而另组织一个合同办理分保业务量又不够,这时采取预约分保,既可以享受固定分保的优惠条件,又可以及时分散危险。所以预约分保对分出公司来说是有利的;但对接受公司来说,由于这类业务稳定性较差,且有强制性,因此这种分保方法并不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