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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算民主原则,是指一国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整个过程应当遵从人民的意愿并依据民主程序进行,且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民主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预算过程施加外部的政治控制,使其不偏离人民利益之轨道。
其包含四层含义:
(1)预算编制民主。亦即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实现并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参与权。
(2)预算审批民主。亦即主要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来依法审查批准一国预算。代议机构审批预算也构成预算民主的最重要环节。因为“预算乃行政机构的生命之源”,审查与批准预算法案,一方面是代议机关掌控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以及截断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从而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另一方面通过代议机关民意的行使,表明民选代表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保证政府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和经济基础。议会对政府财政权的控制为公众对财政预算事务参与决策、参与管理搭建了政治框架,同时为了真正的实现民主决策,还实施一套可行的决策机制来保障。
(3)预算执行民主。一方面,预算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代议机构批准的预算进行预算收支;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预算增加、减少等情形的,也应当通过民主程序依法进行。
(4)预算监督民主。亦即将预算收支行为纳入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监督之下,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区别于传统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民主性。民主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政治在财政上的具体体现。所谓公共财政的民主性,是指政府应当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进行财政决策、民主理财并接受民众监督。公共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之公共需要,对政府来说,只是受人民之委托来组织收入并安排支出,财政虽然由政府来组织和安排,但这决不意味着公共财政就是政府的财政。相反,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人民之财政。由此决定了政府不仅应当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布其预、决算情况,而且在预算决策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接受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的民主审查和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其目的在于通过预算控制政府财政收支行为,使其不偏离人民之根本利益。
2.委托代理理论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在政府预算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契约理论发展演化而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规定委托人聘用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即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认可契约来确定它们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委托人为实现既定的目标,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得以实现。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并执行的,表面上看似乎预算资金是属于政府的,但实际上预算资金是国家和人民所有,政府是在代理全社会公众理财。政府预算本质上是国民、政府和政府机构之间就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存在,而国家的职能又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来承担的,具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总之,政府组织承担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包括制度、秩序、物品和劳务等在内的公共物品的职能,即政府本职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是受人民之托。因此,政府预算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公众的民主监督。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而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