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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是非营利组织中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在其公共服务中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勇于承担公共责任,具有高度的使命感。
非营利组织接受了政府收入税、盈利税、财产税、转移税收、消费税、价值附加税和销售税等税收减免的优惠权利,接受了社会、基金会的各种捐赠,接受了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因此政府、捐赠者、志愿者可以视为委托人,而非营利组织构成了生产者或经营者,我们称之为代理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捐赠人等就形成了委托—— 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委托——代理人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责任系统,即非营利组织接受一系列优惠权利从事公益活动,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以服务社会为导向,以谋取公共利益为己任,不能肆意妄为、滥用权利。并且相对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而言,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和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应表现出更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即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牟取公共福利、促进公共利益的组织,其志愿者加入组织不应计较金钱物质上的得失,促使非营利组织成员努力工作的是其信仰或追求,成员的道德素质和觉悟程度要高于社会整体平均水平,非营利组织应具有更高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成为最具人文关怀的组织。
2、促进民主,倡导公平、正义。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相互合作、相互监督,在当代非营利组织已成为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径。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社会大众”的宗旨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主人翁精神和主动的参与意识,鼓励尊重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并通过信息共享、自主负责、对话合作等方式为公民参与创造了条件,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自由理念很大程度上不是靠政府和市场来培育,而是通过在‘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中的自由结社、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步养成的。”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表明其组成成员是怀着对社会和人类的爱心和关怀加入公共服务的,其活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在公正性和正义性越强的地方,社会民主性也会越来越高。
3、重视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会,组成成员的加入是以信念作为动力,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具有志愿性特点,其资金来源有公众的捐赠和政府的支持,再加上组织结构不是等级森严的官僚科层制,因此,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时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更具有效率。
1、资金来源的不足导致公益的父权性。非营利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财富捐赠。在瑞典,非营利组织近2/3的经费来自政府,荷兰则高达90% ,而美国的私人捐助占资源总量的近1/5。非营利组织日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和募集到的资金相差甚远,学者萨拉蒙称这种现象为“慈善不足”,这种资金上的不足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障碍,使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可能被少数人所控制,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中所强调的提供公共福利、促进公共利益、改善生活质量等原本价值追求被忽视,而掌握资金来源的富人依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导致家长作风盛行、活动程序不民主不公开、暗箱操作增多,非营利组织成为只为特殊群体服务、谋图私利的工具。
2、志愿者的业余性导致无法提供专业的卓越。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色是志愿性,即人员志愿参与到组织活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由志愿人员组成负责领导的董事会。非营利组织长期依赖志愿者从事公共服务,在缺乏有效的工资、津贴等奖励报酬的同时,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就导致专业人才可能不愿加入其活动,而报名的志愿者则是热心有余而专业不足,由于不注重志愿力量的有效专业培训,很多人在服务一两次之后就感到力不从心,从而放弃活动。这种志愿性使得人员流动性极强,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中断和不一致,与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中所提倡的“更经济、更效率、更效能地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背道而驰。
3、公益的特殊性,即所提供的公共利益具有局限性。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往往是行为取向的,是针对特殊的服务对象提供直接的服务,其锁定的受益人是特定的社会群体。如果说政府制定政策是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出发,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非营利组织则是民间的组织,其考虑问题是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目标是特殊人群的最大利益,为了这个特殊群体的利益,有些非营利组织可能以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为代价采取极端的、排他性极强的行为,从而造成社会恶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员素质,进行人本管理。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非营利组织在管理中同样要强调“以人为本”,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首先,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成员的教育力度,对其所提倡的奉献、民主、平等、正义、关爱等良好社会价值进行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宣传,使成员真正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角色和服务宗旨,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再者,重视成员的需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通过有效激励及良好的培训制度,使成员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卓越的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组织活动效率,非营利组织在管理中形成“人的发展是组织发展前提”的思维模式。
2、发扬民主作风,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组织内部要坚持民主作风,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建立起由志愿者组成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并以此作为最高管理机构,强调权力的非集中化,实现管理者之间、普通成员之间、管理者与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合作与对话。同时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种规章条例和程序性文件,使其活动有章可循,避免行为扭曲所造成的腐败恶果,通过定期工作报告、组织会议、研究政策、提供内部财务数据等方式,增进组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进一步明确服务社会的宗旨,提高整体伦理道德水平。
3、政府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外部监督。在现代公共管理领域,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互补关系,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的重要职能就是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建立起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环境,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和运作,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当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规,如《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2003年修正)》、《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2001年修正)》、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对提高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法规,明确非营利组织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责任,实现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制度化。
4、扩大筹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资金缺乏是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发展的主要障碍,在融资方面,非营利组织首先要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争取政府的支持;其次,非营利组织应通过工作的改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公众的信任,积累无形资产,积极促进公益捐赠;再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对外联系和国际合作,争取外国资源的资助也是重要的融资途径;最后,积极地投入市场,非营利组织在不违背使命宗旨的情况下,通过收取会费等商业化经营管理,提高自身“造血”能力,从而达到更好地服务社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