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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养老金计划

  	      	      	    	    	      	    

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

目录

什么是职业养老金计划

  职业养老金计划是由企业雇主为员工支付其养老金的养老金模式。

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模式[1]

  根据给付的确定方法,职业养老金计划又可分为既定给付计划(DB)和既定供款计划两类。其中,既定给付计划可以采取三种基金模式,一是现收现付基金模式,即由在职职工当期创造的总收入支付退休金退休金支付是完全代际转移的。二是完全基金积累模式,根据承诺的退休金水平确定养老基金水平,养老基金完全能够承担养老金到期给付的责任,即积累的养老基金等于参加养老金计划成员的未来养老金给付现值。工业国的私人职业年金计划通常是基金积累的。三是介于现收现付与完全基金积累之间的部分积累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养老基金,但积累的养老基金不能满足未来的到期给付,或者说积累的养老基金小于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价值,使计划存在净债务,未来将面临支付赤字。从理论上讲,既定供款计划可以采取个人账户和集体账户两种形式。但实践中既定供款计划通常采用个人账户形式。根据缴费的确定方式,既定供款计划又分为现金购买计划(Money—Purchase Plans)和利润分享计划(Profit—Sharing Plan)两类。现金购买计划预先规定每年雇主为每个职工的缴费额,退休时个人账户额用于购买年金,不得提前支取。广义的利润分享计划指雇主每年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不固定的缴费预定计划,雇主拥有完全的缴费控制权,可以按公司利润的百分比或者雇员缴费的某一比例缴费,但通常需要预先决定对个人账户的分配方案。在雇员退休时,其给付形式可以是公司股票、现金分配或者两者结合。采用公司股票分配形式时,在美国和加拿大又称为股票红利计划(Stock Bonus Plan)。美国的401K计划、储蓄节俭计划(Savings and Thrift Plans)均属利润分享计划

  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工会或个人发起,这些计划从形式到复杂程度各有不同,但是它们在各个国家都有特定的共同点。

英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

  1.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成立

  早在1959年,英国政府就通过立法,允许雇主选择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建立自己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由于此类私人养老金计划多是按照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模式建立,因而在计划形式上多是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DB)。自20世纪80年代始,为鼓励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英国政府放宽了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类型,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DC)得以放行。但整体上讲,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自愿性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参加范围有限,覆盖面不广。2008 年11 月,英国通过了《2008 年养老金法案》,该法案规定第二支柱自愿性职业养老金将自2012 年10 月起成为强制性职业养老金,要求所有年收入7475 英镑以上、年龄在22 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的雇员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从而组成新的强制性的养老金第二支柱。[2]

  2.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3]

  英国实行的是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Public pension)包括对每个人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和对雇员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国家养老金,两者都采用现收现付制;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pension)是由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给雇员提供的,包括确定受益型(DefinedBenefit Plan,DB)、确定缴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混合型(Hybrid Plan)三种计划类型,绝大多数大公司提供的都是确定受益型(DB)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Personal pension)主要向自雇人员(self-employed)和没有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人群提供,通常都是确定缴费型(DC)养老金计划。其中,由职业养老金计划构成的第二支柱,是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退休后由国家基本养老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而退休后主要收入来源于职业养老金,所以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地位相当重要。

  (一)完善的监管体系

  英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是欧洲最完善的,尤其体现在养老金监管体系上。英国养老金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体系监管,其中还包括自我监管。不过,英国政府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养老金进行监管,而是由一系列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来完成这项功能。

  英国的养老金监管体系由养老金计划办公室、职业养老金监管局(从2005年4月起由养老金监管局替代)、征缴局(Contribution Agency)、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FSA)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主要监管机构的职责如下:

  1,职业养老金监管局(The Occupational

  Pens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OPRA )。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是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法定监管者,其主要功能包括确保职业养老金计划合法运行和按计划兑现承诺,阻止和预防职业养老金计划受托人出现不当行为,调查那些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稳健经营有损害的活动以及不诚实的受托人行为,并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广泛的监管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对严重或长期违反自身职责、涉嫌有不忠诚或欺骗行为、提交过破产申请和已经被取消作为公司董事资格的受托人进行资格注销或停职审查。

  (2)如果受托人因违反《养老金法》被注销资格或被开除,或为了保证恰当地管理计划资产,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权任命新的受托人

  (3)如果某个职业养老金计划已被其他的计划所取代,而终止计划可以保护计划参与者的普遍利益,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权终止这个计划。

  (4)在计划被终止的情况下可以将剩余资产分配给雇员,在整个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允许“协议退出”。

  (5)对“不当行为”进行民事处罚。“不当行为”包括:将计划资产转移给雇主、没有获得精算评估和授权证书、没有提供给付计划或投资指南等。

  (6)申请法院禁令防止误用或挪用计划资产;如果挪用计划资产的罪名成立,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可以申请法院命令,要求违法机构归还计划资产。

  (7)在雇主已经从雇员工资中扣减了养老金缴费却没有将缴费及时转账到雇员个人账户的情况下,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权命令受托人及时归还雇员缴费,并要求计划受托人向雇员支付延期转账的利息损失。

  (8)有权要求受托人、管理人、专业顾问或雇主呈报有关某一养老金计划的特定文件。

  (9)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养老金计划提供有关计划参与者的就业情况、计划文件的保存情况、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情况等信息。

  2,英国养老金监管局(The Pensions Regu!atory)。英国在<2004年养老金法》中创建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养老金监管局,以替换职业养老金监管局(OPR_A),该机构已在2005年4月6日正式行使权力。养老金监管局吸取了OPR_A的经验教训,对职业养老金的监管更加有力。议会通过立法制定目标,使养老金监管局的主要活动集中于使成员利益面临最大风险的计划上。养老金监管局以保护职业养老金计划成员的利益和促进职业养老金计划的良好监管为目的。与OPR_A消极等待计划违法行为的呈报不同, 养老金监管局比OPR_A更主动积极收集相关信息。这使其与受托人等的合作更为有效,从而降低成员利益的风险并且能有效改进计划运行方式。

  养老金监管局继承了OPR_A的大部分权力,在必要时灵活适当地对各个计划行使其权力,目的是帮助计划有效运行。若出现‘:不当行为”,则运用权力保证计划正确运行。主要体现在:

  (1)支持计划运行。养老金监管局有权使用多种方式支持计划运行。例如,为委托人、雇主等提供实践原则和指南,并在实践中帮助他们;取消无法充分执行其职能的委托人资格等。在与委托人、顾问、投资管理人及雇主协作的基础上,养老金监管局可以运用这些权力提高养老金计划运营的标准。

  (2)发布实践原则(Codes of Practice)。养老金监管局新的监管手段之一是利用权力发布实践原则。实践原则可以为委托人、雇主和其他人在遵守养老金法律时提供实践指南。实践原则虽不是法律,但是实践原则中的任一可选择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可能受到惩罚。

  (3)促进计划正确运行。养老金监管局的活动焦点是帮助计划正确运行,当问题发生后,可以提供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养老金监管局可以决定取消或禁止一个或多个委托人的资格,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征收罚款或批准起诉。养老金监管局新的权力允许其可以要求雇主在计划中支付具体的金额以补充基金积累的赤字,为计划提供融资,使计划的融资恢复到适当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子兰.职业养老金计划模式选择[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3).
  2. 刘益成.英国养老金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社会保障,2012,(7).
  3. 刘子兰,刘雪梅.英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探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