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托(group 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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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信托是指受托人受多数委托人的信托,而集合社会大众的资金,依特定的目的,而概括地加以运用的信托,其特点偏重于信托财产的形成方式及受扦人的保护。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集团信托”由此得名。[1]
集团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