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保险合同(collective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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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将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订立一个合同,每个标的按照价额或者约定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于出险时保险人分别按照损失程度承担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1)扩大保险业务的领域,提供更广泛的保险服务。
(2)方便客户,减少了复杂的订约程序,节省时间。
(3)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集合保险合同与独立保险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标的具有集合性质。由众多性质相近的标的统一订立一个合同。同时,保险人责任也有差别,凡是合同内的标的损失(而非独立财产),保险人都必须给予赔偿或者给付。
(1)集合保险合同虽针对众多标的,但各标的的价额按照双方约定而成为确定保险金额的根据。总括保险合同针对众多标的,并且只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并不分别订立具体保险金 额,而集合保险合同则分别订立保险金额。
(2)集合保险合同的标的要求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例如,停泊在码头内的待修船舶,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与此不同,总括保险合同不要求标的物在性质上或种类上相同,只要在一定的位置及空间范围内即可。
(3)集合保险合同在订约时,必须明确各标的物的所属关系及价值,以便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而总括保险合同在订约之时,并不要求明确标的的性质及归属价值等。只有于危险事故发生情况下才对于标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