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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债权是指以将来确定事实或日期的到来为条件决定生效或消灭的债权。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限的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应视为到期债权,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确定其数额。
附期限债权可分为附始期的债权和附终期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附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除此之外,学理上还将附期限债权分为附确定期限的债权与附不确定期限的债权。前者指债权据依发生或消灭的事实或时间均是确定的;而后者指债权据依发生的事实或时间有其中之一是不确定的,如甲乙双方约定,甲于其父死亡时,将房屋卖与乙,甲之父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事实,但于何时死亡则是不确定的。附期限债权与附条件债权的最大不同在于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债权一定会发生或消灭,故附期限的债权虽也是一种期待权,但这种期待权较附条件债权更为确定。附终期的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所附的期限未届至的,就构成破产债权,即使在程序开始后期限届满时,也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附始期的债权,不论程序开始时所附的条件是否届至,均为当然的破产债权,在程序开始时始期未届至的,将来必定产生;当程序开始时,期限届至的,自然应为破产债权。在民法上,附期限的债权于期限到来前,为不能请求履行的债权,但由于《企业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若不许债权人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将使其失去受偿机会,故各国法均将其列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对于附期限的债权应根据条件与期限的成就或届满与否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