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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存放未用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规定的范围以上的机器设备、器具等资产。
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
一是内部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对部分部门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后资产的闲置;
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是因历史违规行为产生的闲置。最明显的例子,如无定编车辆、违规购建房产等。
对于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尤其对于闲置的土地和楼房(以备将来扩展业务时需要)进行处置应引起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企业可能还需为维持日常经营活动而筹资。如果将这些沉淀的资金用在经营活动中,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闲置固定资产的转让需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则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照章征收增值税。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基本形式: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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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财产编号 | 名称 | 规格 | 厂牌 | 数量 | 单位 | 帐面价值 | 使用情况 (年限) | 闲置原因 | 拟处理意见 | ||||
总价 | 已提折旧 | 净值 | 取得 | 耐用 | 已使用 | ||||||||
批准: 财务审核: 财产管理部门审核: 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