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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当地分支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核准其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