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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为购销双方办理转帐结算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担负垫付款项的责任。这就要求,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收款项,在款项未收妥入帐之前,不能支用,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款项,帐户上必须要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签发支付凭证。银行要坚持“先付后抵收妥擂用。的规定。
贯彻银行不垫款原则的实质是不准随意挤占银行信贷资金,防止不适当地扩大信贷规模,影响货币流通的稳定。贯彻银行不垫款原则,是为了保证信贷资金有计划地再分配,否则,不仅不利于单位改善财务管理,而且会造成单位在计划之外多占用信贷资金,扩大信贷支出,破坏国家的资金分配计划,增加货币发行,扩大市场商品购买力,造成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的不相适应,影响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