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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远期合约(Financial Forward Contracts)

目录

什么是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远期合约又称为金融远期、金融远期合约、金融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分别承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购买和提供某种金融工具,并事先签订合约,确定价格,以便将来进行交割。

  在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远期合约中,目前最常见的是远期外汇合约。金融远期合约与金融期货较为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标准化和灵活性不一样;场内场外交易、二级市场发展不一样。

  有关概念:

  1、现汇交易现汇汇率

  现汇交易指在外汇买卖成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买卖现汇所用的汇率称现汇汇率或即期汇率。

  2、现汇交易和期汇汇率

  期汇交易指在外汇买卖成交后,得天独厚由买卖双方签订合约,规定外汇买卖的数量、交割期限及汇率,在合约约定日再办理交割的一种外汇交易。

  3、远期升水远期贴水

  远期升水或远期贴水指某一时点的期汇汇率与现汇汇率的差额。在直接标价下,期汇汇率高于现汇汇率的差额称升水或溢水,期汇汇率低于现汇汇率的差额称贴水或折价。

金融远期合约的主要类型

  按目的不同可将作为金融工具的远期合约分为三大类:投资套期保值投机

  1、投资

  投资指以签订远期合约的方式于将来某一时期以固定的价格购买用于投资的某种基础金融工具。

  例:P公司 2002年9月1日与Q银行签订了一项购买某种政府债券的远期合约。 P公司承诺在6个月后用人民币400万元向Q银行购买面值为 400万元的某种政府债券,而Q银行同意在6个月后向P公司出售面值勤为400万元的该种政府债券。2002年12月31日,该项合约的公允价值为3 000 元。合约到期日该种债券的市价为$407万元。

  1)2002年9月1日合约生效时

  合约的签订标志着P公司同时拥有一项金融资产(以合约约定的价格购买政府债券的权利)和一项金融负债(支付合约约定的现金),但由于所拥有的在未来交换基础金融工具(政府债券)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是相等的,故可以相互抵消,而不作会计分录。合约生效后。P公司按合约条款取得政府债券和支付现金的金额构成 P 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远期合约款—政府债券4 000 000

  贷:应付远期合约款4 000 000

  2)2002年12月31日

  由于P公司签订远期合约的目的在于购买上述债券用于长期投资,因此,该项远期合约的计量基础应与合约生效时的计量基础一致,无需编制反映市价变动的会计分录,也无需在表内反映合约的公允价值。资产负债表仍按初始确认时的金额反映上述债权债务,但在报表附注中要披露合约的目的、合约交易对象及其特征等与该合约有关的信息。

  3)2003年2月28日

  合约到期日,P公司履约支付现金并取得债券,合约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应编制终目确认的会计分录,同时反映投资的形成。取得的债券按合约价格(即债券取得成本),而不按市场价格入帐。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远期合约款式4 000 000

  贷:应收远期合约款4 000 000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000

  2、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指为避免交易风险而买入或卖出期货的行为。套期保值和投机两者都构成远期市场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套期保值又可按具体情况分为:

  1)外币应收应付款套期保值

  2)外币约定套期保值

  3)外币投资净额套期保值

  3、投机

  运用远期合约进行外币投机指的是投机者预测外汇变动趋势的基础上,利用远期合约谋取利润

  1)远期外汇合约签订时,会计处理上不考虑溢价或折价。

  2)资产负债表日因调整“应收期汇合约款”或“应付期汇合约款”帐面价值而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远期合约的特征

  远期合约与期货等其他衍生工具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合约的规模和内容按交易者的需要而制定,不象期货、期权那样具有标准化合约。

  2、合约代表了货币或其他商品的现货交付,不象期货、期权那样只需在交割日前进行反向交易即可平仓了结。远期合约90%以上最终要进行实物交割,因此其投机程度大大减少,“以小搏大”的可能性被降至最低。

  3、合约本身具有不可交易性,即一般不能象期货、期权那样可以随意对合约进行买卖。远期合约一般由买卖双方直接签订,或者通过中间商签约。合约签订后,要冲销原合约,除非与原交易者重新签订合约或协议且订明撤销原合约。因此,远期合约流动性较小。

  4、合约交易无须交易保证金。金融远期主要在银行间或银行与企业间进行,不存在统一的结算机构,价格无日波动的限制,只受普通合约法和税法的约束,因此无须支付保证金。

金融远期合约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远期合约的确认和计量,涉及到以下几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现以这些准则的相关规范为依据,结合具体会计实践,讨论金融远期的确认、计量原则与列报方法:

  1、传统的会计确认原则的突破

  在传统的会计理念下,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均立足于“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我国现行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层次仅低于《会计法》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产负债进行定义的前提也都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金融远期合同的签订,实际交易尚未发生(合同尚未履行),但合同一旦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形成现实或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因此,第22号准则明确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以“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的确认原则的一项重大突破。

  2、金融远期的确认、计量与列报

  根据以上原则,金融远期应在承诺日而不是清算日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金融远期具有衍生工具的通常特点,即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或只需要很少的初始净投资。当企业成为金融远期合同的一方时,其权利与义务的公允价值有时相等,这样该金融远期的公允价值净额为0,如果这是以净额列示,就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存在;即使在后续计量时体现为净资产或净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也远不能恰当地反映作为金融合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以净额列示,与按“过去的交易和事项”确认原则几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