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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是指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中,由于交易对象价格的不确定性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金融衍生产品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异常迅速。其基本形式有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四种。作为一种以合约锁定未来交割价格的创新交易方式,其本身也面临预测价格走势不正确的风险。由于衍生产品都是以原生金融产品为交易对象的,因此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风险,实质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证券价格风险等的一部分。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额一般都很大,其价格的微小变化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引起了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形式有金融期货(Futures)、金融期权(Options)、金融互换(Swaps)和远期协议(Forward)四种,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分别为金融期货价格风险、金融期权价格风险、金融互换价格风险和远期协议价格风险。
金融期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期货价格在约定时间内的不确定变化而使行为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投资者预期某种金融期货价格将上涨,他们往往买进该种期货,以期在市场价格上涨后通过交割而牟利。但是,如果期货价格不但不涨,反而下跌,他们将不得不以较低的市场价格平仓,或以较高的期货执行价格买进现货,从而蒙受损失。市场价格下跌越多,他们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相反,如果投资者预期某种金融期货价格将下跌,他们往往卖出该种期货,以期在市场价格下跌后通过交割而牟利;但是,如果期货价格不但不降,反而上涨,投资者将不得不以较高的市场价格平仓或以较低的期货执行价格卖出现货,从而蒙受损失。市场价格上涨越多,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
金融期权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基础产品价格变动的不确定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但是,金融期权价格风险对于期权的买方和卖方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如果在约定时间内,基础产品价格变化与期权购买者预期方向不一致,那么期权购买者可以放弃权利,这样,他所遭受的最大损失即是已支付的“期权费”;如果基础产品价格变化与期权购买者预期方向一致,但基础产品价格的有利变化仍不足以弥补期权费时,期权购买者可通过行使权利以挽回部分损失;相反,如果基础产品价格变化与期权买方预期方向一致,则期权出售者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对期权卖方而言,期权合约只规定他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未赋予他任何可以行使的权利。所以,基础证券价格变化越大,期权出售者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就越大。
金融互换价格风险是指在约定的时期内,由被互换的利率或货币的汇率发生不确定的变动而导致行为人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互换中,通常是固定利率支付方式与浮动利率支付方式的互换。对于互换后支付固定利率的交易人来说,他的支出是稳定的,尽管会有因市场利率下降而承受相对损失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是较小的。然而,对于互换后持浮动利率的交易人来说,他的支出将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如果市场利率高于互换时的固定利率,他将蒙受损失,市场利率越高,损失越大。在货币互换中,互换双方也会因汇率和利率的不确定变化而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汇率和利率的变动幅度越大,则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就越大。
远期合约包括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利率合约。在远期外汇交易中,如果到期日的即期汇率高于合约汇率,则远期外汇合约的卖方将遭受损失;如果到期日的即期汇率低于合约汇率,则远期外汇合约的买方将遭受损失。两种汇率的差额越大,则其中一方所受的损失也越大。这种因即期汇率的不确定变动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就是远期外汇合约的价格风险。同样,所谓远期利率合约的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未来实际利率相对于合约利率发生不确定的变动而使合约中的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是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证券价格风险等的一部分。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额一般都很大(即风险暴露很大),其价格的微小变化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引起了金融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