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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航空器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原因,运输工具需中途靠港或降落,其装载的未到达目的国的货物并不卸下,在运输工具完成靠、降作业后出境继续运输。海关对此类通运货物的管理主要是防止通运货物与其他货物的混卸、误卸,监管其继续运往境外。
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1)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从运输工具上卸下;
(2)运输工具因装卸其他货物需要倒装卸下通运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如数装回原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