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耗资产(wasting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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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耗资产是指能较长期使用,其价值逐渐损耗而递减的资产。即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资源,一般多指自然资源如矿藏、油田、森林等,随着采掘或采伐,其蕴藏量逐渐消耗,其价值也随着资源储存量的消耗而减少。这些资产特点为经采伐而减少。因此这些资产在开采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长期资产。资产中的递耗资产,开采后则转为流动资产中的存贷。
递耗资产大多不能重置,只有象森林一类资产可以通过造林予以补植,而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则大多可以重置;自然资源由于采掘或采伐而生产出来的生产物,直接成为企业可出售商品,而应计折旧的资产则属于生产手段,它有助于产品的生产,而不直接构成商品的一部分。
递耗资产估价考虑的因素主要有:①拥有数量,如矿藏的储藏量、森林的面积;②存有物的质量,即存有物的有效价值,如矿藏的矿质、成份等;③存有物的价格; ④勘探资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⑤所处的地理位置等。递耗资产应按资产成本入帐。由于市价上升发生的增值,除对资产进行重估价外,帐上一般不予反映。但资产取得以后,又发现了新的自然资源蕴藏或经勘探发现蕴藏量比原来取得时的估计量为多,因而增加了资产的价值,应根据这些事实,增记递耗资产的帐面价值。递耗资产必然置有房屋和机器等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递耗资产估计可供开采的年限比这些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为短,习惯上都以递耗资产的年限作为计提折旧的年限,其折旧可以像折耗一样,使用相同的基础计算。
递耗资产成本随着资源的逐渐消耗而应予转销的部分称为折耗。折耗只在采掘、采伐等工作进行之时才发生,是自然资源实体的直接消蚀,而折旧指的不是固定资产实体的耗减,而是因磨损引起的价值的减少。折耗通常是用递耗资产估计的可供开采数量如吨、桶、千米(或千英尺)等去除折耗的基数,以算出单位产品的折耗费用,然后用各该期开采的产品数量去乘这项单位费用,以求得每期的应计折耗费用。根据中国现行的财务制度,递耗资产未单列会计科目反映,但对采掘、采伐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在会计科目中,递耗资产的中国会计科目中英文对照(含科目代码)为:
16 递耗资产 depletable assets 161 递耗资产 depletable ass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