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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并于于当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其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警示投资者高度关注投资风险。由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投资者能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2、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充分关注公司股票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股东此时应肩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资产重组等)。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公司可能被解散。
7、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8、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其中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区别而制定的。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上述第1、2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而上述问题2中的第3、4类情形则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上述问题2中的第8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