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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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处理,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一项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