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银行制(Chain Ban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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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银行制或称“联合制”,是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达到控制这些银行的程度。这些银行的法律地位仍然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因控股而被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所控制,其业务和经营管理由这个人或这个集团决策控制。
连锁银行制一般是围绕一个州或一个地区的大银行组织起来的,几个银行的董事会由一批人组成,以这种组织中的大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其与集团银行制的别在于:连锁银行制没有股权公司的存在形式,无需成立控股公司。
连锁银行制的作用和集团银行制一样,都是为了在连锁的范围内发挥分行的作用,弥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规避法律对设置分支机构的限制。这种体制盛行于美国的中西部地区,但没有集团银行制普遍。
连锁银行制往往以大银行为中心,确定银行业务模式,形成集团内部联合,其垄断性强,有利于统一指挥、投资大型行业、事业单位,以获取高额利润。但事实上由于受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控制,又不易获取银行所需的大量资本,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因此,许多连锁制银行转化为分行制银行,或组成持股公司。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连锁制银行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的大商业银行合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经营欧洲货币业务以及国资资金存放业务。在国际上,这种国际间的连锁制也称为跨国联合制。
银行持股公司制是指专以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它通过持有股份来掌握对银行的控制权,对其经营实行控制。 银行持股公司所拥有的公司,能从事“与银行业紧密相关”的活动,它可以使银行规避限制设立分支行的规定。
银行持股公司制通过控股公司这种安排可以解决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规避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限制,二是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实现业务多元化。当所控制的银行只有一家时,为单―银行控股公司制;当控制的银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时,则为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制。这种银行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为流行。
而连锁银行制曾盛行于美国中西部,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缺点而发展起来的。连锁银行制与银行持股公司制度的作用相同,差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即不必成立持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