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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产罪亦称为过怠破产罪、懈怠破产罪,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时间里,违反破产法规,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是破产人或其他破产关系人在已经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却对此结果放任不管。本罪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侵权的目的,只要他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必然导致侵权的结果。所以,处理这类案件,要特别注意犯罪结果在其中的作用。
过怠破产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过度浪费或不合理消费,致使其财产减少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因浪费、赌博或其他奢侈行为,显著减少财产或负担过度债务;以迟延破产宣告为目的,以显著不利益的条件负担债务,或依信用交易商品,而以显著不利益的条件将其处分;不制作依法律规定应制作的商业账簿,不于商业账簿上进行足以使人明了财产现状的记载,或于商业账簿上进行不正当记载,或隐匿、毁弃商业账簿。
(1)浪费、赌博或其他投机行为,致使财产显著减少或负担过重的债务;
(2)以迟延破产宣告为目的,以显著不利条件负担债务或凭信用交易购入商品,并以显著不利条件进行处分;
(3)明知破产原因的事实,在非本人义务的条件下,以给予某债权人特别利益为目的所为的诸当记载的行为,隐匿、毁弃、变更账簿等。本罪的犯罪主体与欺诈破产罪的主体相同。
过怠破产罪与欺诈破产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过怠破产罪不具有侵犯债权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此罪行的主观方面,“既不表现为直接故意,也不表现为过失状态,而是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中”。
我们认为,过怠破产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过失。其一,过怠破产罪不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表明此罪行为主体不具有主观恶意。主观恶意因素是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过怠破产罪主体的这种心理状态实际上表明其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主观因素。其二,尽管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前法定期限内放任了他的某些行为,致使其破产或使债权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但这种“放任”并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因为,其放任的心理状态只是对“破产”表现出的一种无所谓,而并无侵害债权人之目的。其三,此罪的实质在于强调破产人在法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一定行为和其行为对债权人所造成损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