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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该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承担的赔偿金额×(1—20%)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1]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3日,郭某为自己的营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为某一家电商场运输一批价值3万元的电风扇时,因所行路面塌陷使货车车体倾覆,造成货车及车上货物损失,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被保险人郭某认为保险公司核定赔款金额距自己的损失相差过大,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补偿义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理赔焦点
郭某认为自己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这项附加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程序,并且在责任起始前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完成被保险人的义务理应得到保险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本保险车辆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损毁,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对其所发生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法院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认真审理,认为:
1.郭某的货车属于营业性质货车,在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本次事故的车损部分8000元属于单方肇事情况,免赔15%符合相关规定。
2.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载货物的全损和贬值金额计5000元,是依照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赔偿处理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本次事故中发生的因路人哄抢所产生的损失3000元,不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之内,在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胜诉,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款:货车损失6800元;车载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10800元。
本案点评
1.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事故时,应尽可能地保护现场,应付突发事件头脑要清楚,必要时报警求助,避免扩大损失。
2.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文本中的保险条款,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业务咨询,以减少理赔争议中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