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货物(Out-Of-Gaug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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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物是指货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超过常规(指超长、超宽、超重、超高)车辆、船舶装载规定的大型货物。
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超限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件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铁路超限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2)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一般来说,超限货物有如下特点:
①装载后车与货的总重量超过所经路线桥涵、地下通道的限载标准。
②货物宽度超过车辆界限。
③载货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大于所经路线设计弯道半径。
④装载总高度超过5米;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装载总高度超过4.2米;通过无轨电车线路时,装载总高度超过4米;通过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时,装载总高度超过桥下净空限制高度。
超限货物同样是一个总称,包括不同种类,有的是超高货物,有的是超长货物,有的则是超重、超宽货物,这些货物对运输工具、运输组织的要求各异。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和管理的需要,一些运输方式有必要根据超限货物的主要特性进行分类。如我国公路运输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公路超限货物(即大型物件,简称大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分成四级,具体见表。
表 大型物件分组
大型物件级别 | 重量(吨) | 长度(米) | 宽度(米) | 高度(米) |
---|---|---|---|---|
一 | 40~(100) | 14~(20) | 3.5~(4) | 3~(3.5) |
二 | 100~(180) | 20~(25) | 4~(4.5) | 3.5~(4) |
三 | 180~(300) | 25~(40) | 4.5~(5.5) | 4~(5) |
四 | 300以上 | 40以上 | 5.5以上 | 5以上 |
货物的重量和外廓尺寸中,有一项达到表中所列参数,即为该级别的超限货物;货物同时在外廓尺寸和重量达到两种以上等级时,按高限级别确定超限等级。
超限货物重量指货物的毛重,即货物的净重加上包装和支撑材料后的总重,它是配备运输车辆的重要依据,一般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所标明的重量为参考数据。
根据铁道部197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中第2条规定: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