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出售(Loan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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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出售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形成之后,将贷款债权出售给第三方,重新获得资金来源并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一种业务方式[1]。贷款出售创新于1983年,它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走向证券化时大银行为了夺回它们失去的份额而进行的创新[2]。
贷款出售与贷款证券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贷款出售只是将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所有权从发起银行转移出去,贷款资产本身不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而贷款证券化则将贷款组合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创造出了新的投资工具,资产性质发生了变化[1]。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的公司并购,成为贷款出售市场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为了满足公司大规模杠杆交易的资金需求,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竞争,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量急剧增加,也促使贷款出售业务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扩大[1]。
另外,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债务危机促使了发展中国家债务二级市场的诞生,这也成为推动贷款出售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现在,第三世界债务市场已成为最活跃的贷款再出售市场之一[1]。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纽约和伦敦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之间形成了专门出售欠发达国家债务的二级市场,该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年交易额从1984年的20亿美元增长到1997年的5.3万亿美元,1997年仅巴西的债务交易额就高达1.44万亿美元。二级债务市场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债务的流动性,也使得现代金融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化,为抽样检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工具。在这个市场中,投资银行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它们大量买入、卖出国际债务,并提供该市场的报价服务。
现在国际债务市场又进一步细分成布雷迪债券市场(Brady Bonds)、主权债券市场(Sovereign Bonds)、正常贷款市场(Performing Loan)、不良贷款市场(Non-performing Loans)四个市场。布雷迪债券和主权债券都是由债务国政府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债券,其不同点在于两者的风险度和信誉度,布雷迪债券由专用的美元帐户担保,风险低、信誉高,其利率水平较低;主权债券没有美元担保,主要反映一国政府的信誉度,其风险代表了一国的主权风险,利率水平较高,一般比同期布雷迪债券要高出4%左右。
根据贷款出售对权利、义务转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出售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1、参与(Participation):是赋予购买者(全部或部分)获得标的贷款未来现金流的权限,这是最常见的贷款出售的形式。贷款参与合约仅仅是出售行与购买者之间的合约,并没有转让原有合约的权利义务,购买者依赖出售行去执行原有的贷款合约,包括对借款公司的监管、对抵押物的管理、对现金流的收回等。投资者对借款人无权限,借款人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自身贷款已被出售。若借款人被告知其贷款被出售,则称之为显露的贷款参与;否则,称之为隐蔽的贷款参与。 无追索权。
2、转让(Assignment):是直接将贷款关系从银行转让给贷款的购买者,也将银行的权利转让给购买者。受让者不仅有权拥有该笔贷款的未来收入,而且有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然而,贷款转让并没有转让银行对借款人的义务(例如:贷款承诺等),也没有转让基于银行自身特征的某些权利(例如:税收优惠等)。这是贷款出售较少使用的方式。有追索权、或有负债。
3、代替(Novation):最少使用的形式,是指把银行所用的权利、义务都转移给购买者。原来的银行完全消失,由贷款购买者作为新的行为主体来代替。一般而言,除非在原有合约中有相关规定,否则这种形式的贷款出售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无追索权。
根据贷款的出售价格占贷款面值的比例大小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1、价值贷款(par loans):以贷款面值的90%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贷款。
2、受困贷款(distress loans):以低于贷款面值90%的价格出售的贷款。
1、从银行来看
1)贷款出售给银行带来了更多的盈利机会。
2)贷款出售便于银行回避管制。
3)通过购买贷款,有助于银行实现贷款组合的多元化。既分散了风险,又开拓了新的投资领域。
2、从借款人来看
对借款人来讲,贷款出售促进了融资的便利性。由于贷款具有出售的可能,银行通常会更易于满足借款人完全的资金要求,使其不必与多家银行进行联系,从而既节约了前期信贷费用又扩大了筹资机会。同时银行间形成贷款以求出售的竞争动机也会促成贷款利率被压低而进一步降低借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