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回笼(currency withdrawal)
货币回笼是货币投放的对称。国民经济各部门向银行存入现金的过程及其结果。
中国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其经济活动中所收入的现金,一般都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保留必要的库存备用金外,都要存入其开户的银行。居民个人的货币收入,国家也鼓励储蓄。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从1950年开始按年编制现金出纳计划。银行将各部门、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存入银行的现金按不同类别分项编列现金回笼计划,主要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储蓄存款收入、税捐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入、邮局汇兑收入等等。从这些方面存入的现金,都可称为货币回笼,这些项目称为货币回笼渠道。前两项称为商品(服务)回笼,后几项称为信用回笼。一般来说商品回笼的数额要占货币回笼总额的70%左右。这就是从回笼现金的过程和渠道方面理解的货币回笼。狭义的货币回笼,指一定时期内存入银行的现金大于从银行支取的现金的差额,即银行收入总额减去银行支出总额,差额为正值(>0)时即为货币回笼,又称现金收差或现金净回笼。
货币回笼的数额、结构、速度和水平,反映一国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市场商品劳务的供应状况、居民消费趋向的变化。货币回笼增加表明流通中现金数额减少。每个年度由银行投放出去的货币应该在当年回笼的比例,有一定的规律性。回笼不足或回笼过旺,则表明经济运行中存在某些失衡和失调的因素,它可以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不间断的动态信息。
国家虽然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货币回笼,但主要依靠间接手段,即依靠充足优良的商品劳务供应、适宜的市场价格、有吸引力的金融业务(包括储蓄、保险、信托等业务)和完善的法制(包括财务管理法规、税收管理法规、金融法规),将流通中的现金最大限度地组织回笼,使这些游离中的货币投入社会再生产,增加社会资金的积聚,保持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货币回笼也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区性规律。在中国,一般来说,每年的上半年是货币回笼季节,可将上年6~12月投放的货币回笼80%左右;全国各大中城市绝大多数是回笼地区;在各产业部门中,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金融业是主要的货币回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