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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行为,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行政原则是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具体体现。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行政活动并非毫无拘束,可以任意所为,而是有着基本的责任所在。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的不同,需要确定相应的责任。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机关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职位的高低,也不论工作性质,有行为必有责任,所不同的只在于,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如实施违法的行为应承担被撤销的责任,而行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主体。
责任行政原则首先体现在行政组织方面。行政组织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级别、管辖不同的地域、具有不同的职权的众多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工作人员。这些组织和人员必须权限划清,职责分明,从而使每一个行政行为都能准确地判明究竟为何者的责任,否则,责任行政无法实现。所有的行政组织法规范都是为了明确行政组织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为判明责任奠定基础。
3、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权力与责任是行政活动的两面。行政活动需要权力,但也应当承担责任。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无责任即无授权,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在我们以往的行政活动中,甚至包括某些行政法规范中,往往只见授权,不见责任,在各项行政法律、法规中,往往是规定权力多,明确责任少,致使行政法规范往往难以落实。
责任和权力相连还包括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应负的责任。如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活动违法越权,就应当承担该项行为的无效责任;是行政机关的政治行为,就应当使权力机关承担政治责任,活动和责任的相适应也是责任行政原则内在的要求。
4、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责任行政原则不仅要有法定的责任形式,而且要有实现这些责任的法律制度。一旦行政机关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责任即从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状态。诸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都是实现责任原则的必要的法律制度。假如没有这些制度,责任行政将变得毫无意义。行政机关依其行为违法的形式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违法的行为撤销,造成损害的行为赔偿,能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则应以金钱赔偿。总之,通过必要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定的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