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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同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诉的分离,其目的是避免多个诉合并在一起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通过诉的分离,使一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解决。
一是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二是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
1.将普通共同诉讼分为若干案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诉的混合合并的形态,当这种合并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造成不经济、复杂化的情况时,就可以将其分离。
2.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的分离。
3.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的分离。反诉与本诉既存在牵连,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会导致不经济或诉讼迟延,则可以将已合并的反诉分离出来单独审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分离。
(1)诉的合并不能实现诉的合并之目的,如诉的合并反而使诉讼变得复杂时,合并之诉就必须分离。
(2)数个合并的诉中有一部分诉基于法定原因中止了诉讼程序,则该部分诉将从合并程序中独立出来。诉的分离可以发生在一审程序,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诉的当事人在合并诉讼程序中所为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