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风险基金(Settlement Risk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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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风险基金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用于补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一种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对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严格管理
(1)基金应当依法筹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缴的办法必须依章办理;
(2)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确保基金安全;
(3)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4)向责任人追偿。如果风险损失是人为的因素造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用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追偿。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和使用结算风险基金: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是强制的,而不是自愿的。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结算风险基金的使用处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结算风险基金被滥用。
3.结算风险基金只能在以下范围使用:(1)由于技术故障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2)由于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个是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制定单位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证券法规定的原因对造成的损失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