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securities practit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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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
根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
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
1、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作用
(1)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2)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建立高素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
(3)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证券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
2、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内容
(1)正直诚信,(2)勤勉尽责,(3)廉洁保密,(4)自律守法
1、从业人员的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地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2、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的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
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