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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储备借款是指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为储备以后年度所需的设备,符合《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办法》规定的,向建设银行借入临时周转性的设备储备借款。煤炭工业部规定的设备储备贷款范围包括经批准符合设计文件中设备清册所列的永久设备储备,特殊储备以及经专案批准的成套打井设备。
设备储备借款应按规定支付利息,并应计入设备成本。
设备储备借款应以次年度预算拨款归还。
为了核算设备储备借款的借入和偿还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在“银行借款”科目下增设“设备储备借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借入设备储备借款时,记入“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科目的贷(增)方,归还借款时,记入借(减)方,贷(增)方余额表示尚未归还的设备储备借款。
1.建设单位购入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共计150,000元,设备已验收入库,向建设银行借入设备储备借款直接支付货款,作如下分录:
借(增):库存设备——用银行借款储备的设备 150,000
贷(增):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 150,000
2.以限额存款支付设备储备借款的利息2400元,增作设备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增):库存设备——用银行借款储备的设备 2,400
贷(减):限额存款 2,400
3.下年度用预算拨款归还设备储备借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减):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 150,000
贷(减);限额存款第三节自筹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核算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