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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竞价

  	      	      	    	    	      	    

目录

什么是电脑竞价[1]

  电脑竞价是指交易各方将买卖申报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主机,电脑主机收到申报后按证券品种、价格、数量排列,并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再将各方买卖申报按规定的顺序和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现代交易方式。

电脑竞价交易程序[2]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按顺序将各种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通知场内交易员。场内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信息储存并编号,再一并输送至交易所的计算机主机,交易所主机接到买卖申报后,按证券券种排列申报买卖的价格和数量,并按申报要求撮合成交,成交后通过主机向场内买卖双方交易席上的终端机发出成交信号,场内买卖双方应立即到中介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字盖章,完成交易。

电脑竞价撮合规则[3]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证券集中交易是通过电脑自动撮合系统来完成的。了解电脑系统集中竞价撮合规则,从而把握电脑交易过程,是投资人准确填报委托单、减少操作上的盲目性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必要前提。

  沪、深证交所所有上市的A股股票交易撮合系统都分为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撮合和开盘后直到收盘为止的连续竞价撮合两部分。上证所的集合竞价始于1993年8月6日。深证所于1993年7月30日实现了从微机网络系统到TANDEM系统的切换,并采用了分盘实时撮合成交的系统规则设计。该系统规则使得集合竞价过程与连续竞价过程实质上已无区别,集合竟价只意味着是连续竞价各盘中的第一盘。1995年9月11日深证所推出内存撮合系统,用内存逐笔撮合取代原来的硬盘分盘撮合。至此,沪、深证交所在相互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其电脑竞价撮合的主要规则已十分接近。

  下面以深圳证交所为蓝本,对电脑竞价撮合规则作一介绍。

  一、集合竞价

  每一交易日的上午9:15~9:25,深圳证交所电脑接受并贮存由各券商报人的参与集合竞价的买卖委托,同时接收并处理撤销请求,报盘停止即进行集合竞价撮合。集合竞价包括四个基本过程。

  1.确认有效委托

  在所有的买卖委托中,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础,上下各500个档位(0.01元为一个档位,新上市证券上市第一天以其发行价为前收盘价,上下各取1500个档位,即上下各15元)的范围称之为有效委托范围,限价在有效范围内的合法委托称之为有效委托(注意:停牌股票在停牌期内任何委托均为无效委托)。系统只对有效委托进行竞价处理。

  2.确定开盘价位

  开盘价位的形成方式如下:首先选择这样一个价位,它能使参与集合竞价的有效委托根据这个价位有效成交,并产生最大成交量,该价位称为开盘价位。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位,均产生最大成交量,则选其中最接近前一日收盘价的作为开盘价位。如果有两个成交量同为最多,且与前一日收盘价位距离也相等的价位,则选其中顺应现有涨跌方向的那个价位为开盘价位。

  3.集中撮合

  集合竞价集中撮合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1)排列优先原则,所有买人委托和卖出委托分别按价格优先,同等价格条件下时间优先的顺序排列交易;

  (2)撮合限价原则,委托买入限价≥开盘价位≥委托卖出限价的所有有效委托参与撮合,所有的成交一律取开盘价位作为成交价

  按上述原则,系统将买入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将卖出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报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然后依序逐笔让排在前面的买人委托与卖出委托成交,直至不存在限价高于或等于开盘价位的叫买有效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或等于开盘价位的叫卖有效委托为止。

  4.开盘价揭示

  某只证券集合竞价撮合结果若成交量不为零,则将开盘价位揭示为开盘价,因开盘时开盘价就是最近成交价,故开盘价位同时揭示为最近成交价。同时,亦揭示出成交量、买卖盘等多项指标。

  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完毕后,9:30转入连续竞价。连续竞价的规则如下。

  1.逐笔撮合方式

  即报人一笔撮合一笔,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待。

  2.成交价的确定方式

  对于新进入的一个买进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揭示价格;对于新进入的一个卖出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揭示价格,即取先进入系统的一方的委托价作为成交价。当一笔较大的新进入的卖出委托能与排队中的前几笔不同价位的买入委托成交,则取该几笔买人委托价格为成交价并分别成交,新进入的较大笔买人委托亦同理处理。

  3.揭示价位的确定方式

  在有较范围(以最近成交价为基础,上下各500个档位即上下各5元之范围)内的所有买卖委托,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即在有效范围内无买入委托),则叫买揭示价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为空。

  4.1996年12月16日起,沪、深证交所股票、基金类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能超过10%(计算结果四舍五人至0.01元,B股四舍五入至0.001美元),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郭涛编.商法学习小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2. 李恒光,张建军著.证券期货投资:理论·实务·策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01月修订第2版.
  3. 张忠慧主编.证券投资学.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