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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是国家以其行政权为规制运作基础,将权力机制移载入经济活动过程,规制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各种行为和措施。
行政规制较之于其他规制手段具有三个优点:
(1)强力性;
(2)速效性;
(3)直接性。
1.培养市场。
促进市场发育、增强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计划、有目的地将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置于行政的监护之下,以促进市场发展。
2.宏观产业指导。
政府(行政)必须在不重归旧体制的条件下,不时启用行政规制,以灵活方式应对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从东西方产业经济的实践来看行政规制适用于以下经济条件:
(1)战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规制是国家(政府)规制的主要手段。
(2)供求总量或结构严重失衡。在严重的经济非均衡条件下,有必要借助行政权力、通过价格和数量等方式直接规制短缺产品的生产与分配。
(3)无药可医的病态经济。当其他种种规制手段在经济病症面前束手无策时,政府便会依靠行政规制,试图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
(4)国有化或自然垄断产业。由于国家是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政府对这些部门一般都实行较多的行政规制。
(5)后发展国家为了实现赶超战略。如日本、中国等后发展国家运用行政规制以实现经济的现代化。
由于西方国家认定行政规制妨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所以只有在非常必要时才会启用这一手段。其作用基础一旦消失,行政规制就会逐渐放松甚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