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民法关于主体平等、交易自由、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所发生的经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